【摘要】数罪并罚减刑的标准与普通罪犯一致,关键在“基准刑期”的认定。根据刑法数罪并罚规则,减刑所参照的“原判刑期”是指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执行的刑期,而非单个罪的刑期。本文结合真实涉黑案例,讲清数罪并罚后减刑的适用条件、起算点以及特定从严群体的规则,帮助理解数罪并罚罪犯减刑标准。

一、数罪并罚减刑的标准:基准刑期如何认定
二、数罪并罚后减刑的适用条件与起算
三、特定从严群体的特殊规则
不少人有个误解,觉得“数罪并罚”是审判阶段的事,“减刑”是服刑阶段的事,二者互不相干。其实在刑事执行环节,数罪并罚减刑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用大白话讲,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罪,法院先把每一个罪分别判刑,再依法合并成一个“决定执行的刑期”;而数罪并罚减刑,就是这个合并后的罪犯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依法对这个“合并出来的总刑期”申请减刑。最关键、也最容易搞混的一点:减刑看的基准,不是某一个罪的刑期,而是数罪并罚之后那个决定执行的刑期。
要弄清这个基准,必须先看数罪并罚本身是怎么定出“执行刑”的。我国刑法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作了完整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或者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从这条能看出,数罪并罚的结果是一个“决定执行的刑期”。这个合并出来的刑期,就是日后减刑所依据的起点,也就是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所说的“原判刑期”。比如数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那么日后每一次减刑、以及最终实际执行的底线,都以这二十五年为基准来算,而不会拆回去看某个单罪是几年。这正是数罪并罚后减刑的基准刑期认定的核心。
减刑的起算,并不是从罪犯被抓获那天算,而是以合并后的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为起点。以一名犯下多罪的罪犯为例,法院依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二十五年就是他的“原判”。服刑达到一定期限、符合悔改或立功条件后,执行机关可以提出减刑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数罪本身并不额外抬高或压低减刑门槛。减刑看的是“合并后的总刑期”和罪犯的改造表现,与“数罪”这一身份并无直接关系。换句话说,一个数罪并罚的普通罪犯,与一个只犯一罪、刑期相同的普通罪犯,在减刑的基本标准上待遇相同。只要确有悔改或立功,就可以依法减刑;有重大立功的,依法应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以合并后的刑期为基数计算下限。
小标题:数罪并罚后减刑的基准刑期如何起算
这里再强调一遍,基准是“合并刑”不是“单罪刑”。有的家属会问:“我家人犯了两个罪,一个判三年、一个判五年,合并执行六年,那减刑是不是按三年或五年算?”答案是否定的。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法院裁定减刑,都以六年这个合并刑为基准,而不是单独挑某一个罪来算。这也正是数罪并罚罪犯减刑标准与普通罪犯一致、只是基准不同的体现。
虽然数罪并罚不改变减刑的基本标准,但刑法及“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特定身份的罪犯作了从严规定。例如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两次减刑的间隔、单次减刑幅度上,往往比一般罪犯更严格,体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从严”针对的是特定身份,而不是“数罪”这个情节。也就是说,一个数罪并罚的普通罪犯,不会因为“数罪”本身而被额外从严;但如果一个数罪并罚的罪犯同时具备黑恶身份,则会叠加适用从严规则。这一点在真实裁判中体现得很清楚。
以广东省中山市审理的邓国循等涉黑案为例。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一审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基本事实:主犯邓国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采矿、重婚等多项犯罪。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对六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维持。体现的并罚规则:数罪有期徒刑总和远超三十五年,顶格适用第六十九条二十五年法定上限。就减刑而言,邓国循日后若申请减刑,其基准正是这合并后的二十五年,而因其涉黑身份,减刑还将适用从严规则。
另一例是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伟涉黑案。事实: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犯罪,且系累犯。判决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的并罚规则:数罪总和超三十五年顶格二十五年,累犯从重。同样,这二十五年合并刑就是其日后减刑的计算基准。
总结来说,数罪并罚减刑的标准与普通罪犯一致,基准是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特定身份群体才适用更严的减刑规则,这与“数罪”本身无关。
关键词:数罪并罚减刑,数罪并罚后减刑的基准刑期,数罪并罚罪犯减刑标准,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