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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2026):三原则+四步适用

2026-07-29 10:59 admin
【摘要】数罪并罚原则为吸收、限制加重、并科;基本适用规则是:定时点(前/漏/新)→套69/70/71→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定执行→处理附加刑与管制并科。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2026):三原则+四步适用

目录
 

一、数罪并罚原则:三原则
二、基本适用规则:四步
三、综合示例
 

一、数罪并罚原则:三原则
 

限制加重(有期拘役管制)、吸收(死/无期)、并科(附加刑/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1、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具体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

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拘役不得超过1年,管制不得超过3年。

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2、吸收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

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并科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并科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
 

二、基本适用规则:四步
 

定时点→套法条→定区间执行刑→处并科。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是后两步的变体。
 

三、综合示例
 

一罪有期、一罪拘役、一罪罚金:有期吸收拘役、罚金并科,同时用吸收与并科。

1.甲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4年和7年,那么就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一下,法院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就可以,即是7年以上11年一下确定,管制、拘役都是这样计算,但是别忘了管制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2.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超过20年,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犯强奸罪被判处11年,同样就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一下,打但是总和刑期超过了20年但不超过35年,这个时候刑期就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多的一年算便宜他的。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犯强奸罪被判处11年,又犯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6年,那么人民法院就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
 
4.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种,甲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又犯抢劫判处11年,死刑吸收有期徒刑,只执行死刑
 

总结
 

三原则+四步适用规则,构成并罚完整操作框架。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仅引用公开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并注明出处,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专业律师或司法机关的个案判断。个案情节不同,请以生效裁判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如遇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具体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

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拘役不得超过1年,管制不得超过3年。

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

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并科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并科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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