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告人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构成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至少两个罪"。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竞合、手段与目的相牵连的牵连犯等,按一罪或从一重处理,不数"几个罪"并罚。准确认定罪数,是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第一步。

一、大白话:数罪并罚到底要"几个罪"
二、法律依据:以"一人犯数罪"为起点
三、什么才算"几个罪":独立的实行行为
四、什么不算"几个罪"(长尾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不并罚)
五、真实案例:多个独立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长尾词:实质数罪认定)
六、总结
很多人以为,只要一个人被定了几个罪名,就一定要数罪并罚。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严格说,数罪并罚要求的"几个罪",必须是几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每个犯罪都有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法益侵害。如果几个罪名其实来自同一个行为,那叫"竞合"或者"牵连",法律只按一罪或者从一重处断,并不数罪并罚。
所以本文主关键词"数罪并罚"对应的最小单位,就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少一个独立行为,就少一个可以并罚的罪。把"罪数"这个数清楚,后面的合并执行才有意义。
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开门见山就以"数罪"为前提: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或者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条文第一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数罪并罚至少要求"数罪",即两个以上的犯罪。没有"数",就无所谓"并罚"。
判断是不是"几个罪",核心看行为个数。刑法上的"行为",通常指相对独立的、能够分别满足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比如,某人周一盗窃、周三抢劫、周五诈骗,三次举动彼此独立、时间地点不同、侵害不同法益,这就是三个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
再比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黑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罪,其下又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每一个具体犯罪都是一个独立的实行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最后合并执行。这种"多个独立行为各自成罪"的情形,才是数罪并罚真正发力的对象。
反过来,有些情形虽然看起来"挂了好几个罪名",却不是数罪并罚意义上的"几个罪":
第一,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例如开一枪既致死又毁物,从一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第二,法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条存在包容、交叉关系的法条,例如诈骗与合同诈骗,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重法优先,从一重,不数罪并罚。
第三,牵连犯。为实现一个犯罪目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另一罪名,例如为诈骗而伪造公文,理论上通常从一重或按一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这些情形共同的特点是:只有一个行为(或一组紧密牵连、评价上视为整体的行为),法律禁止把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为多个罪来合并处罚。这就是长尾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不并罚"的含义——只要行为只有一个,哪怕罪名再多个,也不能数罪并罚。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伟涉黑案,是"实质数罪"数罪并罚的典型。
法院: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年)。
基本事实: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行贿等犯罪,系累犯。这里的每一项具体犯罪,都是相互独立的实行行为,侵害不同法益,属于实质数罪。
判决结果:法院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体现的并罚规则:多个独立罪名的总和刑期远超三十五年,顶格适用第六十九条二十五年的法定上限;同时张伟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这起案件清晰展示了长尾词"实质数罪认定"的适用——正是因为存在多个各自独立的犯罪,才启动数罪并罚,而不是按一罪或竞合从一重处理。
数罪并罚至少要求"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独立行为个数的判定,是并罚制度的门槛:多个独立行为各自成罪,才数罪并罚;一个行为再怎么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或与另一罪牵连(牵连犯),都按一罪或从一重,不数罪并罚。把"罪数"数准,并罚才不会用错地方。
关键词:数罪并罚,实质数罪认定,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不并罚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