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在税收领域,“税收强制措施”这一说法常被混用。准确而言,税收征管中有两类不同的手段:一是税收保全措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为防止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而提前控制;二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第四十条,在逾期未缴税款时强制扣缴、拍卖变卖以抵缴。二者适用阶段、前提和手段均不同。厘清“保全”与“强制执行”的边界,对纳税人正确应对、避免财产被错误处置十分重要。

一、税收强制措施常被混用的概念
二、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38条)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40条)
四、两类措施的区别与纳税人应对
五、滞纳金与税收优先权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日常所说的“税收强制措施”往往把两类制度笼统混用。
税收征管法上实际区分“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保全发生在纳税期之前、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时,目的是防止税款流失;
强制执行发生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时,目的是直接实现税款债权。
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主体都是税务机关,但前提、时机和手段有明显差别。
理解这一点,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可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保全后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应解除保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未缴滞纳金也可一并强制执行。
这是国家以强制力直接实现税款,区别于事前防范性的保全措施。
保全是“防患未然”,前提是纳税期前且有转移隐匿迹象,手段限于冻结、扣押、查封;
强制执行是“到期追讨”,前提是逾期仍不缴,手段为扣缴存款、拍卖变卖抵缴。
纳税人收到限期缴纳通知应及时缴税或提供担保;
对保全、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应注意税务机关须履行审批程序,不得超出应纳税款范围,纳税人也有权对超范围行为提出异议和索赔。
纳税人未按期缴税的,除本金外还须加收滞纳金,并可在强制执行中一并扣缴。
税款较一般债权具有优先地位,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仍优先于税收。
了解滞纳金起算点与优先权边界,有助于纳税人评估欠税真实成本,也能在破产、执行等场景中准确主张自身债权顺位,避免因认识偏差作出不利处分。
问:税收强制措施具体有哪些?
答:常被混用的“税收强制措施”实际分两类:税收保全(征管法第38条)包括责令限期缴、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第40条)包括扣缴存款、拍卖变卖财产抵缴。
二者适用阶段和手段不同。
问: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答:保全是纳税期前为防止转移隐匿而控制财产,手段限于冻结、扣押、查封;
强制执行是逾期仍不缴时强制实现税款,手段为扣缴、拍卖变卖。
前者防患未然,后者到期追讨,前提和时机均不同。
问: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冻结我的账户吗?
答:须符合条件并履行审批。
保全冻结须有逃避纳税迹象且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且冻结金额限于相当于应纳税款。
强制执行扣缴同样需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并经局长批准,不得任意扩大。
问:被税收强制执行后还能不能复议?
答:可以。
纳税人对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可依法请求赔偿。
但复议、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问:滞纳金也要被强制执行吗?
答:是的。
税收强制执行不仅可以追缴税款,对未按期缴纳的滞纳金也可一并强制执行。
滞纳金属法定加收,纳税人应尽快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避免财产被拍卖变卖、损失扩大。
问:个人也会遇到税收强制执行吗?
答:条文主要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逾期缴税且责令限期仍不缴的,税务机关也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适用依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问:税收保全会查封全部财产吗?
答:不会。
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价值以“相当于应纳税款”为限,不得超出应纳税款范围滥封。
纳税人对超范围保全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 收到限期缴纳通知应尽快缴税或提供担保,避免进入强制程序。
· 区分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明确自己处于哪个阶段。
· 对措施不服及时复议或诉讼,并注意保留凭证。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企业在纳税期前出现转移货物迹象,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后对相应商品予以查封保全,企业按期缴税后解除查封。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个体户逾期仍未缴纳核定税款,税务机关经批准从其银行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完成税收强制执行。
【总结】“税收强制措施”常被混用,准确区分是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保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发生在纳税期前、有转移隐匿迹象时,手段为冻结、扣押、查封;
强制执行依据第四十条,发生在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时,手段为扣缴存款、拍卖变卖抵缴。
二者前提、时机、手段均不同。
纳税人应及时缴税或提供担保,对措施不服可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亦须依法审批、不得超范围,厘清边界才能既护税又维权。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15修正 | 第三十八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15修正 | 第四十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15修正 | 第38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15修正 | 第4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