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重病怀孕哺乳或羁押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取保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累犯与严重暴力犯罪等一般被排除在外,能否适用须结合个案事实、证据与地域实践综合判断,不得仅凭罪名推断,最终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依法裁量。
【目录】
一、判断取保条件的四类法定情形对照清单
二、不符取保条件的排除情形与例外
三、保证金与保证人:满足取保条件后的两种保证方式
四、取保条件达成后的办理流程与执行机关
五、违反取保规定与取保条件丧失的法律后果
六、取保条件相关追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问:期限、退还与监视居住转换
一、判断取保条件的四类法定情形对照清单
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把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归纳为四类,是否取保由公检法根据案件裁量。
第一类针对刑罚较轻的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符合取保条件之一。
第二类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满足取保条件。
第三类针对特殊身体状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属于取保条件范围。
第四类针对程序性事由,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同样落入取保条件。
上述四类只要符合其一,即具备申请与决定取保条件的基础,但是否批准仍看社会危险性评估。
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取保条件审查的核心,办案机关会综合前科、在逃风险、干扰诉讼可能等因素判断。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上海某涉嫌合同诈骗嫌疑人,家属以其系初犯、涉案金额争议较大且自愿退赔为由申请,办案机关综合社会危险性后依法决定取保。
申请前可先核对下列材料,提高对取保条件的举证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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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与拘留或逮捕通知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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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怀孕等身体状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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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谅解等降低社会危险性的材料
对照下列清单,逐条核对本人是否落入取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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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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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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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患病、怀孕、哺乳且取保不具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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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
二、不符取保条件的排除情形与例外
并非所有嫌疑人都可取保,法律对特定高危情形作了排除,明确列出不符取保条件的对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82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该排除并非绝对,若嫌疑人具有程序规定第81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即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或羁押期限届满的,仍可适用取保条件。
这意味着排除条款主要指向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的情形,法定特殊身体状况与程序事由构成不符取保条件的例外。
【注意】罪名轻重不是唯一尺度,是否落入取保条件仍取决于社会危险性判断与证据情况。
三、保证金与保证人:满足取保条件后的两种保证方式
决定取保后,公检法应当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满足取保条件仅是前提,保证方式须依法择一。
刑事诉讼法(2018)第68条与程序规定第84条明确,对同一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须符合四项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五百元,具体数额综合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及经济状况确定。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下列对比帮助理解两种保证方式在满足取保条件后的适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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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
适用要点 |
法律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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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证 |
与案无牵连、有保证能力、固定住处收入 |
刑诉(2018)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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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保证 |
起点一千元、未成年五百元、一次性存入专户 |
程序规定(2020)第87条 |
四、取保条件达成后的办理流程与执行机关
取保条件达成后,公安机关须履行法定报批与执行程序,并非家属申请即自动生效。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保证方式与应遵守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向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捺指印。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决定后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的应经执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案情变化应及时变更或解除。
【提示】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文书后二十四小时内指定派出所核实执行。
五、违反取保规定与取保条件丧失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刑事诉讼法(2018)第71条的五项基本规定,违规将直接导致取保条件丧失与强制措施变更。
五项基本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办案机关还可根据案情责令遵守附加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交出出入境证件等。
一旦违反,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新申请须再次证明符合取保条件,且须经办案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六、取保条件相关追问:期限、退还与监视居住转换
取保不等于案件终结,也不等于不会被判刑,它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后续侦查、起诉、审判仍会推进。
关于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2018)第73条与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未违反取保条件且未重新故意犯罪的,解除时凭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关于监视居住转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2018)第74条与程序规定第600条均有规定。
根据公开情形整理:某地涉嫌非法经营嫌疑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保证金且无合适保证人,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适用监视居住,在保障诉讼同时兼顾其身体状况。
问:保证金一般要交多少,什么情况下会被没收不退?
答:保证金起点为一千元,未成年人五百元,具体数额由办案机关综合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可能判处刑罚及经济状况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也未重新故意犯罪的,解除时如数退还;若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问:家人被刑拘但初步判断不符合取保条件,还能争取什么?
答:可关注两项路径。一是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条件但提不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系唯一扶养人或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形的也可监视居住。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在逮捕后可根据案情变化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能否适用仍看个案事实与证据。
问:办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没事了、不会留案底?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答:不是。取保候审仅变更强制措施,不代表无罪,也不必然导致不捕、不起诉或免刑。案件仍会依法侦查、移送起诉与审判,最终是否有罪、是否留案底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取保期间须严格遵守规定,否则可能被没收保证金乃至变更逮捕。
【免责声明】
本篇为普法科普内容,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重点引用刑事诉讼法(2018)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文章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亦不替代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分析判断。
个案因事实证据、地域实践与办案尺度差异,结论可能不同,切勿将本篇内容直接套用于具体案件。
如遇实际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咨询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获取与案情相匹配的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