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取保候审明确属于其中的一种。它是在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提下,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不等于不判刑、也不等于案件已经结案。

一、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保证方式
三、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的规定
四、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结案
五、取保与监视居住的转换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方法。
取保候审通过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被取保人在社会状态下接受监管,既减少羁押,又保证随传随到。
它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同属强制措施体系,性质上并非行政处罚或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有两种: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二者择一即可,保证人需符合条件并履行保证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规定的,可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甚至逮捕。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取保就是没事了”,这是错误的。
取保候审只是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既不是有罪结论,也不代表不会判刑,更不表示案件已经终结。
取保后案件仍会继续侦查、起诉、审理,法院仍可能判处刑罚。
最终是否定罪量刑,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被取保人应保持联系畅通、配合调查,切勿因被取保而放松警惕或实施违规行为。
取保并非固定不变,当被取保人违反义务或案情变化,可变更为监视居住乃至逮捕;
反之社会危险性降低时,也可由拘留、逮捕转为取保。
两种非羁押措施可依法相互转换,关键在社会危险性评估。
当事人应配合报告、不得脱管,否则可能被收紧措施。
把握转换逻辑,有助于稳定自身诉讼地位,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再次申请更为宽缓的强制措施。
问: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还是刑罚?
答: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最终是否判刑由法院判决,取保本身不意味着有罪或免罚。
问:取保候审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
答:不是。
取保候审只是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不等于不判刑、也不等于结案。
取保后案件仍会侦查、起诉、审理,法院可能依法判刑。
被取保人应继续配合调查、保持联系畅通。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重病、怀孕哺乳且取保不致危险的;
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需继续的,可以取保候审。
由公安机关执行。
问: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本市吗?
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理由需离开的,应提前报请批准。
擅自离开可能被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甚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问: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答:保证金起点为一千元,由公安机关综合保证诉讼需要、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及经济状况等确定,没有统一固定数额。
也可选择保证人保证,二者择一,保证人需符合条件。
问: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都是非羁押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限制相对较轻,主要保证随传随到;
监视居住要求不得离开执行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限制更严。
通常不符合逮捕但取保候审难以执行的,才适用监视居住。
问:取保候审最长多久?
答:《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
届满或发现不应追责的应及时解除。
· 取保候审不是无罪证明,切勿因被取保而放松配合。
· 离开所居住市、县必须事先经批准。
· 期限届满未解除的可要求办案机关依法解除。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依法取保候审,由保证人担保并在社会状态下接受监管。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市县且传讯未到案,执行机关依法没收部分保证金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总结】取保候审明确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方法。
它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被取保人随传随到,既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但必须澄清: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不等于不判刑、也不等于结案,案件仍会依法推进,法院仍可能判刑。
被取保人应严格遵守报告、不离开市县等规定,保持配合,避免因违规被没收保证金、变更措施乃至逮捕。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九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66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67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7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