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指对涉嫌犯罪但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随传随到前提下不予羁押。它体现少捕慎诉、保障诉讼与权利的平衡,既非定罪也非免责,被取保人须严格遵守法定义务。

一、适用条件
二、保证方式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四、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危险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取保的。
核心是罪行与社会危险性评估。
取保可由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二者择一。
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收入。
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案情、当地经济水平等确定,由犯罪嫌疑人交纳并出具保证书,结束时依规退还或没收。
被取保人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遵守义务是被取保的前提,也是变更或解除的基础。
违反义务后果明确: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视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也可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对保证人未尽责任的,可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因此被取保人务必严守规定,避免因小失大被变更为羁押措施。
办案机关驳回取保申请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再次提交新的证明材料,阐明无社会危险性,例如疾病、到案经过、赔偿谅解等。
对逮捕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建议变更。
救济并非一次终局,随证据变化、情节缓和可反复申请,关键在于持续补充能够证明社会危险性降低的材料,而非仅作程序性催促。
问:什么条件能取保候审?
答: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婴儿且不致危险的;
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需取保的。
核心看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由办案机关综合评估决定。
问:保证人和保证金能同时用吗?
答:一般择一使用,而非同时。
保证人须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权利与固定收入;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交纳,数额综合案情与当地水平确定。
选择哪种由办案机关决定或依当事人申请。
两种保证方式目的相同,都是担保被取保人随传随到、遵守义务。
问:取保期间能正常上班出门吗?
答:可以,但受限制。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若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传讯时要及时到案。
日常在市县内工作生活一般不受阻,但跨市县出行须事先获批,否则可能被认定违反义务并变更措施。
问:取保保证金最后能退吗?
答:如果被取保人全程遵守义务、未违反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结束时保证金应依法退还。
若违反规定,则没收部分或全部;
被逮捕或变更措施的,按情节处理。
退还以守约为前提,因此务必严格履行义务、保留缴纳凭证,以便结束阶段顺利领回。
问:取保等于没事了吗?
答:不等于。
取保只是非羁押的审前措施,案件仍会继续侦查、起诉与审判,最终是否定罪由法院判决。
被取保人仍受义务约束,违法可能被变更为逮捕。
它体现慎用羁押,但不代表免责或无罪,当事人应配合诉讼并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辩护。
问: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保证人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义务,发现违规应及时报告。
若未尽到保证义务,对保证人可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担任保证人需确有监督能力并认真负责,不能流于形式。
保证人不替代被取保人服刑,但疏于监督会面临法律后果。
问:被取保人能去外地探亲吗?
答:原则上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确有需要外出的,应提前向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说明去向与期限,获准后方可前往,并返回后报告。
未经批准外出属违反义务,可能招致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务必先批后走。
· 申请取保前评估是否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四种情形。
· 明确保证人与保证金的义务边界,择优选择并保证守约。
· 取保期间严守不擅离市县、随传随到等义务,避免被变更羁押。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符合可能判处轻刑、无社会危险性、患病怀孕哺乳、羁押期满未办结等情形,可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变动及时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不毁证串供。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嫌疑人因涉嫌较轻经济犯罪被取保,由家属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案件在候审期间继续侦查,其后依法进入下一诉讼阶段。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被取保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传讯不到案,执行机关依法没收保证金并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体现义务的刚性约束。
【总结】取保候审是刑事程序中较轻的审前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轻刑、无社会危险性、患病怀孕哺乳或羁押期满未办结等情形,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附条件不羁押来保障诉讼。
被取保人须严守刑诉法第七十一条义务:不擅自离开市县、变动及时报告、随传随到、不干扰作证、不毁证串供。
它既非定罪也非免责,违反义务将面临没收保证金、变更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后果。
正确认识取保,有助于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平稳配合诉讼程序。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