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没收(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而并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文列举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并不包含没收,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则将没收明确列为行政处罚。二者在目的、阶段与法律后果上均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一、没收的法律性质定位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范围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四、实务中如何区分与寻求救济
五、没收与收缴追缴的界分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目的在于剥夺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获取的收益或用于违法的财物,具有惩戒与制裁属性。
它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非临时管控。
正因为其制裁性,法律对其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告知、听证(符合条件时)与送达,当事人亦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列举加兜底方式框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可见立法者并未将没收纳入其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是对人身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用以制止违法、保全证据、防止危害扩大,不涉及对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剥夺。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目的不同,处罚旨在制裁既往违法,强制措施旨在预防与控制;
其二,阶段不同,处罚通常位于调查终结之后,强制措施多发生于调查过程中;
其三,后果不同,处罚产生终局性的权利义务变动,强制措施原则上具有临时性,具备条件即应解除。
混淆二者会导致程序适用错误与救济路径错位。
在实务中,若法律文书将没收写入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种类,则应认定为行政处罚;
若文书为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则属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没收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就没收范围提出异议。
对错误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厘清性质是正确维权的第一步。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执法中还常见收缴、追缴等表述。
收缴多用于违禁品、作案工具,追缴针对赃物去向,二者均非行政处罚,而是对不法状态的恢复原状。
与作为制裁的没收不同,收缴、追缴不以满足违法责任为前提,且当事人通常不得仅就此提起复议或诉讼。
准确区分这些概念,决定救济路径与举证方向,也能避免将正常的财物返还误认为行政处罚。
问:没收和行政强制措施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答:最根本区别在于性质与后果。
没收是行政处罚,具有终局制裁性,剥夺财物所有权;
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如查封扣押冻结,不涉及最终处分。
前者须按处罚程序作出决定,后者多在调查中即时实施并可解除,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问: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有什么不同?
答:二者均属行政处罚但对象不同。
违法所得指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没收旨在不让违法者获利;
非法财物指直接用于违法的物品或违禁品,没收旨在消除违法工具与危害。
两者常并列适用,但认定标准与举证方向并不一致,须分别查明。
问:被作出没收决定后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答:当事人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听证;
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没收范围过宽或依据不足的,可在复议诉讼中重点质疑事实与比例原则,必要时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损失。
问:罚款和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答:不属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罚款、行政拘留均与没收并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
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列举的强制措施不含罚款与拘留。
罚款剥夺财产、拘留剥夺自由,均具制裁性,属处罚而非临时性强制措施,救济应走处罚渠道。
问:行政强制措施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处罚?
答:二者功能不同但可能衔接。
例如扣押的赃物经调查确认属非法财物,后续可作出没收处罚;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若证明违法,可成为处罚依据。
但强制措施本身不等于处罚,必须由有权机关另行作出处罚决定,不能以免除程序直接转化。
问:公安机关的收缴与没收是一回事吗?
答:不完全相同。
收缴多见于涉案财物处理,指向违禁品、违法所得等依法收回;
没收是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处罚种类,须以处罚决定书形式作出并送达。
实务中二者常交叉,但收缴偏程序性处置,没收偏实体性制裁,文书与救济均有差异。
问:刑事领域的没收与行政没收有何区别?
答:刑事没收(追缴、没收财产)由司法机关依刑法、刑诉法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
行政没收由行政机关依行政法作出,限于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二者依据、主体、范围与程序均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但涉案财物可依法移送衔接。
· 收到没收类文书时,先确认其是处罚决定书还是强制措施清单,性质不同救济路径不同。
· 对没收决定不服,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救济机会。
· 注意区分涉案财物性质,避免将合法财产误列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而扩大没收范围。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不含没收。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违法案件中,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该没收作为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列明并送达。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仅作登记保全而未予没收,体现了没收处罚须以违法财物为限的原则。
【总结】综上所述,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未将其列为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则明确将其归入处罚种类。
认识这一区分,有助于公民在遭遇执法时准确判断文书性质、选择恰当的救济渠道。
面对没收决定,应关注其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不服时及时复议或诉讼;
对临时性的查封扣押冻结,则应关注其期限与解除条件,避免权利受损而无从主张。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21修订 | 第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