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对涉案财物予以扣留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具有临时性与从属性。

一、扣押的法律定性
二、实施条件与程序
三、扣押与查封的区别
四、刑事语境下的扣押
五、实务要点:扣押财物的保管与返还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可见扣押财物是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符合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等法定情形。
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当场告知理由与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情况紧急可当场扣押,但须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
查封一般是就地封存场所、设施或财物,不转移占有;
扣押则是将财物转移至行政机关控制之下。
二者均属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均为保全证据、防止危险扩大。
扣押期限届满应依法处理,违法扣押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也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此类措施属于侦查行为,与行政扣押分属不同体系。
当语境为行政且由行政机关实施时,扣押即属行政强制措施,判断关键在主体与法律依据。
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扣押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理。
扣押应制作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经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对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可依法拍卖或变卖后保存价款。
若行政机关违法扣押或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毁、灭失,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
问:扣押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答:是。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将扣押财物列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等目的,对涉案财物予以扣留控制,属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扣押和查封有什么区别?
答:查封多为就地封存场所、设施或财物,不转移占有;
扣押则将财物交由行政机关实际控制。
二者都属行政强制措施,目的都是保全证据、防止危险扩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物占有状态。
问:行政机关扣押财物需要什么程序?
答: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在法定职权内实施;
实施前报告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理由与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情况紧急也应二十四小时内补批。
问:被违法扣押了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当事人认为扣押侵犯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请求国家赔偿。
应保留扣押清单、笔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问:刑事侦查中的扣押也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答:不是。
侦查阶段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公安、检察院依法实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受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调整,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扣押分属不同体系。
判断关键在实施主体与法律依据。
问:扣押的期限有规定吗?
答: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超范围;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应解除。
问:扣押清单有什么作用?
答:执法人员实施扣押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清单是证明扣押范围与物品的重要凭证,当事人可据此核对,防止超范围扣押,也是日后维权依据。
· 遇扣押要求查看执法证件与决定书、清单,核对物品。
· 行政扣押须有法律依据,超范围或超期可主张违法。
· 留存笔录、清单等证据,便于申请复议诉讼或赔偿。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扣押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运输车辆涉嫌超载并载有违法货物,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将涉案车辆与货物予以扣押,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商家销售假冒商品,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后对假冒商品及账册予以扣押,以防止证据损毁并固定违法事实。
【总结】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法明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其实施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程序;
当事人认为违法扣押可复议诉讼。
刑事侦查中的扣押属另一体系,应区分主体与法律依据。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十八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