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明确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在看守所羁押的问题。它既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不会被判刑,更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仅仅是诉讼保障层面的非羁押性安排。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三、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
四、被取保后的义务与后果
五、辨析: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强度差异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性质上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它的核心功能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让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在提供担保或保证后回归社会正常生活,随传随到。
因此,取保候审直接对应的是羁押与否的问题,而非定罪量刑问题,不能把它理解为案件已经从轻或终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危险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取保的,可以取保候审。
是否适用由办案机关综合判断,并非当事人单方决定。
很多人误以为取保出来就是没事了,这是错误认识。
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羁押状态,案件仍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推进。
被取保人若经查实构成犯罪,依然会被起诉、判刑。
取保与否主要取决于社会危险性和诉讼保障需要,与最终是否有罪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因此绝不能把取保等同于无罪或免责,更不能据此对外宣称自己已被证明清白。
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多项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被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乃至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遵守规定是维持取保状态的前提,也是后续获得从宽处理的有利情节。
取保候审与同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在限制自由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取保候审主要要求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随传随到,通常可在自己住所生活;
监视居住则进一步限制活动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更是剥夺了在住所居住的自由。
二者适用条件相近,但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强度更高、对当事人影响更大。
问:取保候审算刑事强制措施吗?
答:算。
它是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和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并列。
它属于非羁押性措施,不影响案件继续办理,也不改变涉嫌犯罪的性质。
问:取保后还会被判刑吗?
答:会。
取保候审不阻断刑事诉讼,案件仍可能移送起诉、开庭审理。
如果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照样判刑。
取保只说明当前不必羁押,不代表免罪。
很多人因此放松警惕,结果仍被判刑。
问:取保要交多少钱?
答:法律并未规定统一数额。
保证金起点为一千元,具体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社会危险性、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除保证金外,也可提供保证人。
保证金在遵守规定、结束时依法退还。
问:取保期间能上班吗?
答:一般可以。
非羁押状态下去正常生活、工作是被允许的,但须遵守报告、传讯、不擅自离开居住地等义务。
若工作需跨市、县出差,应事先经执行机关批准,否则可能被视为违规。
问:取保到期了怎么办?
答:取保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责的,应及时解除并退还保证金。
案件仍在办的,可能变更措施或继续侦查。
当事人可主动询问进展,必要时申请解除。
问:取保和监居能互相转换吗?
答:可以。
两者都属非羁押措施。
符合取保条件但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取保期间违规情节严重,或情况变化不宜继续取保的,可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
问:拿到不起诉决定取保就彻底结束了吗?
答:若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且未再追究,取保即终结、保证金应退还,一般不再有刑事风险。
但若存疑不起诉后又有新证据,仍可能重新启动程序。
· 签署取保候审手续前,弄清是保证金还是保证人方式,以及具体义务清单。
· 取保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住址稳定,传讯务必按时到案,切勿擅自离市、县。
· 保留好缴纳凭证,期限届满或解除时及时申请退还保证金。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青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家属代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但其后仍被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一名被取保人员在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且传讯不到,办案机关认定其违反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增大,依法决定变更为逮捕。
【总结】取保候审毫无疑问是刑事强制措施,而且是五种法定措施中的非羁押性措施。
它解决的是是否羁押的程序问题,与有罪无罪、刑期长短无关。
被取保不等于无罪、不判刑,也不等于案件终结。
理解这一点,既能避免当事人误判形势而放松防范,也能消除取保即自由的错误期待。
被取保人应严格履行义务,配合诉讼,必要时借助辩护人维护合法权益,并在期限届满或不应追责时及时申请解除对当事人而言,认清取保的程序属性,才能在取保候审期间既安心生活,又不忽视配合调查、随传随到的法定义务。
很多人在被取保后误以为案件已经结束,结果因松懈而错过辩护良机,最终仍被判刑,这一教训值得牢记。
从制度层面看,取保候审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导向,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小限制,应当被准确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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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