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当亲友被‘带走’或收到相关通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被抓了’。其实公检法依法可采取多种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了解‘有哪些’,能帮助家属判断当事人处于何种法律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到什么程度,从而冷静应对而不是盲目慌乱或病急乱投医。

一、最轻的拘传
二、可回家候审的取保候审
三、受限更严的监视居住
四、剥夺自由的拘留与逮捕
五、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拘传是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是最轻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二十四小时,不得变相拘禁。
拘传后视情况可能变更为其他措施。
它通常只是一次性的‘到案’要求,不等于长期失去自由,家属不必过度恐慌,但也要重视配合。
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小、可能判处轻刑等情形。
被取保人可正常生活,但须遵守报到、不离开所住市县、及时到案等规定,违规可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措施。
对大多数轻罪、初犯、取得谅解的当事人而言,争取取保候审是诉讼早期最现实也最有利的目标。
监视居住是责令在住处或指定居所居住并接受监视,较取保候审限制更严,但仍属非羁押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严格审批、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且期限可依法折抵刑期。
它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
与取保相比,监视居住更接近于‘软羁押’,当事人行动空间更小,但其性质仍是非羁押,与拘留、逮捕有本质区别。
拘留与逮捕是羁押性强制措施,会实际剥夺人身自由。
拘留由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形下先行采取,期限短;
逮捕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针对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且有社会危险性者,羁押持续到判决。
二者是五种中最严厉的形态。
一旦被羁押,当事人即被收押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可依法会见,家属此时应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并视情况申请变更。
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或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近亲属也可提出申请,并附病情、家庭照护等证明材料。
该制度防止一捕了之,平衡追诉需要与人权保障。
同时,超期羁押属违法,当事人可申诉、控告,监察机关与上级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保障不被无理羁押。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启动变更程序。
问:刑事强制措施一共有几种?
答:五种。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中取保、监视为非羁押措施,拘留、逮捕为羁押措施,拘传是最轻的强制到案措施。
问:被取保候审等于没事了吗?
答:不等于。
取保只是不关押,案件仍在侦查、起诉、审判中。
取保期间须遵守规定,随传随到。
若查明有罪仍会判刑;
若违规或案情变化,也可能被变更、撤销取保转为羁押。
问:家属什么时候会收到通知?
答:拘留、逮捕后一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的除外,有碍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执行的,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
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见家属吗?
答:羁押期间一般不能见家属,但可委托律师会见;
非羁押的取保、监视居住通常不受会见限制。
律师介入有助于了解案情、申请变更措施、保障合法权益。
问:五种措施谁有权决定?
答:拘传、取保、监视居住由公检法均可决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逮捕由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法采取。
问: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能同时用吗?
答:不能并用。
对同一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与监视居住是择一的两种非羁押措施,只能根据三角形适用条件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叠加适用。
问:强制措施期限到了怎么办?
答: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或变更。
对超期未解除的,当事人、家属或律师可依法要求解除;
需要继续办案的,应依法变更措施或转为其他程序,不得超期羁押。
· 接到强制措施通知先确认‘哪一种、是否关押、哪个机关’,避免误判严重程度。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与申请变更的时机。
· 切忌轻信‘花钱捞人’的骗局,一切以合法申请与办案机关决定为准。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大学生因一时糊涂参与盗窃被刑拘,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后,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得以返校,体现措施可随案情变化。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涉黑案件主犯存在串供、逃跑重大风险,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羁押,防止诉讼受到妨碍。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的答案固定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前两者较轻,取保与监视居住可不予关押,拘留与逮捕则实际羁押。
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先弄清是哪一种、是否羁押、由哪个机关实施,再依法配合或申请变更,切忌盲目托‘关系’。
案件仍在推进中,冷静、合法、及时地借助专业律师,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应对方式。
掌握五种措施的区别,能帮助家属在亲友涉案时少走弯路:既不因被带走而崩溃,也不因被取保而松懈,始终把依法维权与专业帮助放在首位,才能作出最稳妥的应对。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