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为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诉讼而依法对其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于不同诉讼阶段与风险情形。掌握这五种措施,是理解整个刑事诉讼强制体系、判断当事人所处状态的基础。

一、五种措施的法定种类
二、非羁押措施:取保与监视居住
三、羁押措施:拘留与逮捕
四、五种措施的适用逻辑
五、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中拘传是强制到案的最轻措施;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措施,不关押但附条件限制;
拘留与逮捕属于羁押措施,会实际剥夺人身自由。
五者共同构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体系。
法律对每一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选择适用。
取保候审是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关押;
监视居住是责令在住处或指定居所接受监视,限制更严。
二者都不剥夺人身自由,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
监视居住一般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依法折抵刑期。
对被追诉人而言,能争取到这两种措施,意味着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配合诉讼,既有利于工作生活,也往往被视为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的信号。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羁押;
逮捕是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较长期羁押,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者。
二者都会实际剥夺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羁押意味着当事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会见受限、行动完全受制,因此是否羁押往往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办案机关选择哪种措施,核心看‘社会危险性’与‘诉讼保障需要’:危险性小、不妨碍诉讼的,尽量用非羁押措施;
有逃跑、毁灭证据、再犯风险的,则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变更也随案情变化,如逮捕后可因情节变化变更为取保候审。
我国法律提倡‘少捕慎诉慎押’,鼓励对无社会危险性者适用非羁押措施,这正是五种措施梯度设计背后的价值导向。
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固定不变。
随案情变化,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如逮捕后证据变化、无羁押必要的,可变更为取保或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
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
变更体现宽严相济,也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不当长期限制,是强制措施制度的重要平衡机制。
对超期未变的,可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实务中还应关注各措施法定期限,防止超期羁押。
问:哪五种是刑事强制措施?
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前三种较轻,其中取保、监视为非羁押;
后两种为羁押措施,会实际剥夺人身自由。
问:取保和监视居住哪个更轻?
答:一般取保候审限制更轻,不关押、活动相对自由;
监视居住要求在住处或指定居所并接受监视,限制更严。
二者都属非羁押措施,但监视居住强度高于取保。
问:拘留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答: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形下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临时羁押,期限较短;
逮捕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是针对有犯罪事实且具社会危险性者的较长期羁押,更严厉。
问:刑事强制措施会关多久?
答:视措施而定。
拘传一般不超十二小时;
取保、监视居住最长分别十二个月、六个月;
拘留一般三日内提请批捕,特殊可延长;
逮捕后的羁押持续到判决生效。
均受法定期限约束。
问:五种措施可以互相转换吗?
答:可以。
随案情变化,措施可变更,如逮捕后因无社会危险性可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期间违规也可能被变更为逮捕。
当事人及律师可依法申请变更。
问:刑事强制措施是不是刑罚?
答:不是。
强制措施是保障诉讼的临时性手段,刑罚是法院定罪后的惩戒。
被采取强制措施不等于有罪,更不等于已受刑罚,最终是否判刑由判决确定。
问:外国人犯罪适用同样的强制措施吗?
答:适用。
在我国境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国籍,均依《刑事诉讼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对外国人可依法附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但强制措施种类相同。
· 判断亲友处于哪种强制措施,先看是否关押:取保、监视为非羁押,拘留、逮捕为羁押。
· 认为措施过重或无必要的,及时委托律师申请变更或解除,并提供无社会危险性证明。
· 被取保、监视居住者须严格遵守报到、不得离开等规定,违规则可能被变更为羁押措施。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无逃跑风险,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未予羁押。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涉嫌重大诈骗案件的被告人有销毁证据、串供风险,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羁押,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刑事强制措施共五种,由轻到重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与监视居住为非羁押措施,拘留与逮捕为羁押措施。
办案机关依据社会危险性与诉讼保障需要选择适用,措施的轻重直接关系人身自由。
理解种类,有助于判断自身或亲友所处法律状态并依法申请变更。
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应配合调查并尽早委托律师,争取在条件变化时变更为较轻措施。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六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八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