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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2025-04-07 08:55 admin
BF—2020—05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气源种类、用气地点、室(户)内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表信息
1.气源种类:□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CNG)  □液化天然气(LNG)  □其他
乙方保证提供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2.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甲方楼门牌、单元、房间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3.燃气燃烧器具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清单
器具名称 品牌 型号 安装时间 安装单位 使用期限
燃气灶         年  月至   年  月
燃气热水器         年  月至   年  月
壁挂炉         年  月至   年  月
燃气泄漏报警器         年  月至   年  月
自闭阀         年  月至   年  月
           
 
甲方更换燃气燃烧器具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4.燃气计量表信息
表一: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表二: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1)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2)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均可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检定费用并负责维修或更换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检定费用。
(3)按国家规定,燃气计量表到期后由乙方无偿更换。
5.甲方专有部分燃气管线现状:(在相应的□内划√)
□未做改动            □甲方委托乙方改动        □甲方改动,乙方确认没有隐患
6.由甲方承担费用的个性化需求:                                              。                                       
第二条  用气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2.结算方式:                                                                    。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长期有效。甲、乙双方变更或甲方房屋产权、承租关系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与对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属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用气人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及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须知,再行签署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手机号码: 服务电话:
应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4小时报修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款

一、安全和服务责任
1.甲方应了解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对室(户)内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用气隐患。
2.甲方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应急抢险服务,应不迟于甲方报修后    分钟上门检查,其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要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检修。
3.甲方对外出租(借)房屋时,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并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安全用气义务。
4.甲方拟连续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应关闭燃气计量表前非公用阀门并告知乙方。
5.甲方应安装带有燃气超压、欠压、过流切断保护功能的自闭阀,须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由乙方提供相应服务,配合乙方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
6.甲方专有部分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拆除的,应由乙方实施作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的当日与甲方约定实施作业时间,按公示价格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作业的质量责任。
7.乙方免费对甲方室(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其中: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不少于1次,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不少于1次;农村煤改气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一次安排在采暖期前。甲方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乙方应予以安排。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乙方公示的时间进行入户安全巡检的,甲方应主动与乙方另行预约巡检时间。乙方安全检查后,应当就甲方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甲方应当及时整改。乙方应实时追踪隐患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执法部门书面报告。
9.乙方提供24小时售气服务;在售气网点和营业场所等公示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
10.乙方因计划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告知甲方。
11.乙方应每季度通过手机、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乙方入户巡检时、甲方到售气网点购气时,乙方应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须知。
12.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代办燃气综合保险的服务。
13.甲方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2)使用不带熄火保护功能、超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燃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后不应再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
(3)自行或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改动室(户)内的燃气管线、阀门、燃气计量表等设施;
(4)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
(5)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6)无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限制或暂停供气措施。
(1)存在盗用燃气行为;(2)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3)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隐患;(4)将生活用气擅自改为经营用气;(5)拖欠和拒绝支付燃气费用。
2.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和操作公用阀门、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除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气、调整供气压力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示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巡检、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出租(借)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乙方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在用气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标签: 天然气 供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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