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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2023-11-25 17:38 admin
【颁布时间】2023-3-20
【发文号】人社厅发〔2023〕11号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人社厅发〔2023〕11号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查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查证属实、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下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本级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和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直接查处或者牵头查处的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央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0000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承办单位按照举报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一举报人,举报受理时间依据举报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确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后发放。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以经举报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并与举报人确认是否收到。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
 
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的,应当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非现场领取奖励资金承诺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到承办单位指定地址。
 
举报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到现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账号。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等奖励工作相关材料办理汇款手续。奖励资金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银行汇款至举报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账号。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冒领的奖励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 监督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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