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22-06-03 09:51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3-19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水库 大坝
上一篇:物业管理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相关文章: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2025年2月23日 发布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25-03-26阅读:127标签: 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 集中用餐

  •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部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6日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经2024年4月16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时间:2024-06-22阅读:192标签: 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

  •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部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6日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经2024年4月16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

    时间:2024-06-22阅读:204标签: 行政执法 国家安全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8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11阅读:178标签: 管理规定 安全监督 核设施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2日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国防科工委令14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时间:2024-04-11阅读:174标签: 处理办法 调查 国防 生产 科研 报告 安全事故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5月26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时间:2024-04-09阅读:112标签: 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 检查办法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2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时间:2024-04-09阅读:98标签: 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企业 主体责任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8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时间:2024-04-09阅读:90标签: 食品 安全监督 产品质量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23-7-14 【发文号】消防〔2023〕72号 【颁布单位】国家消防救援局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消防〔2023〕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

    时间:2023-12-02阅读:172标签: 消防安全 厂房 仓库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6-30 【发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时间:2023-12-01阅读:108标签: 农产品 质量安全 市场销售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