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22-05-08 15:03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11-05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标签: 保护 设施 电视 ​广播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下一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行政法相关文章: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布时间:1999年11月8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11阅读:178标签: 管理规定 安全监督 核设施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发改委 发文时间:2020年9月11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2020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自2020年...

    时间:2024-03-26阅读:195标签: 许可证 电力设施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5-12-3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时间:2022-07-08阅读:202标签: 防范 营业场所 安全 设施 建设 许可 金库 ​金融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1-01-0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

    时间:2022-06-16阅读:198标签: 设施 ​电力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时间:2022-06-06阅读:195标签: 设施 环境保护 ​气象 探测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9-18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时间:2022-06-03阅读:77标签: ​有线电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9-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时间:2022-06-03阅读:94标签: 设施 广播 电视 地面接收 ​卫星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9-1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

    时间:2022-06-03阅读:141标签: 设施 外国 卫星 地面接收 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11-2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时间:2022-05-28阅读:170标签: 电视 ​广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

    时间:2022-05-26阅读:189标签: 民用 安全监督 核设施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