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网络信息法 >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22-07-08 09:18 admin
发布机构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21-12-25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8年9月15日公安部令第151号发布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事先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或者公开相关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监督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与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二名以上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一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经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提前复查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监督检查对象提前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四至六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或者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或者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非法侵入监督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机构及人员侵犯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互联网 监督 安全 检查 ​公安机关
上一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下一篇:​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法相关文章: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时间:2025-03-04阅读:126标签: 管理条例 视频 公共安全 图像 信息系统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2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

    时间:2025-02-16阅读:199标签: 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 个人信息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

    时间:2025-02-16阅读:206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弹窗信息 推送服务

  •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2日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军政〔202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

    时间:2025-02-16阅读:84标签: 互联网 管理办法 军事信息传播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 政 部 国家网信办 发文时间:2024年4月15日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财会〔20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

    时间:2024-07-06阅读:156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数据安全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网信办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时间:2024-06-21阅读:155标签: 互联网 弹窗信息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2年6月27日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经2022年6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

    时间:2024-04-18阅读:262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用户 账号信息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2年5月1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2022年5月19日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时间:2024-04-18阅读:207标签: 安全评估 数据 出境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

    时间:2024-04-18阅读:287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发文单位:银保监会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7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

    时间:2024-03-15阅读:172标签: 保险 ​互联网 业务监管

热门内容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
  •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

最新资讯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