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治安管理处罚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ESG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法律书籍资料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网络信息法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18-05-17 07:55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7-5-2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 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标签: 互联网 信息 新闻 服务许可 管理实施
上一篇: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信息法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6-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时间:2025-06-29阅读:135标签: 企业 互联网平台 涉税信息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全文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5-6-20 发文号:令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5-06-27阅读:138标签: 企业 互联网平台 涉税信息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时间:2025-03-04阅读:144标签: 管理条例 视频 公共安全 图像 信息系统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2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

    时间:2025-02-16阅读:285标签: 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 个人信息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

    时间:2025-02-16阅读:211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弹窗信息 推送服务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4日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

    时间:2025-02-16阅读:295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认证 实施规则

  •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2日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军政〔202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

    时间:2025-02-16阅读:94标签: 互联网 管理办法 军事信息传播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2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一、本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时间:2025-02-16阅读:890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审计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2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经2024年5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第15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

    时间:2025-02-16阅读:207标签: 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审计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网信办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时间:2024-06-21阅读:158标签: 互联网 弹窗信息

图书推荐

热门内容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
  •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

最新资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