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网络信息法 > >

关于促进中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07-02 07:43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林信发〔2017〕114号
【颁布时间】2017-10-23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中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信发〔201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包含终端、软件和应用3个层面。

移动互联网是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互相融合形成的,具有终端移动性、业务及时性、服务便利性等特点,消除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人们可以借助移动网络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传输。

移动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核心,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形成移动互联生态系统,并逐步走向全球化、智能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精神,推动林业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林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升林业质量效益为宗旨,以林业核心业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为重点,以林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政府主导、安全至上,加快推进林业移动互联网建设与应用,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基础上,坚持服务大局、便捷高效、融合创新、开放共享、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

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林业各业务发展数字鸿沟,激发林业产业经济活力,推动林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移动化林业公共服务模式,高效智慧地为林业干部职工提供便捷、安全、可靠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

坚持便捷高效。

开发使用便利、高效快捷、功能强大且灵活实用的移动平台,通过各种便携终端,优化林业干部职工工作、生活、学习模式,将办公和生活场景的范围不断扩大,让沟通无障碍,办事不受限,使沟通和管理变得更加简单、便捷和高效。

坚持融合创新。

鼓励树立移动互联网思维,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机制、手段等创新,推动移动互联网向林业各业务领域渗透,促进林业公共服务模式改革和林业政务运行机制创新,优化业务流程,顺应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探索林业运行管理的新模式。

坚持开放共享。

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移动互联网作为林业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统筹部署林业业务系统,支持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林业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林业移动互联运行新模式。

坚持安全可控。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移动互联网在林业发展中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通过实施中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战略,移动互联网应用与林业主体业务实现基本融合,林业主体业务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业务开展的实时性、高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明显增强。

到2025年,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林业移动互联网应用体系、创新体系和管理体系,林业主体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在转变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率、提高业务质量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科学、先进的林业移动互联网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全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林业移动政务。

利用移动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为公共服务人员提供随时随地的信息支持,减少不必要的物流和人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林业移动办公。包括掌上办公和掌上服务。掌上办公将办公应用延伸至移动终端,打破时空界限,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即时有效办公,随时随地处理公文、业务审批、报表查询等事项。

掌上服务通过移动政务微信、移动政务微博和移动客户端,开辟公众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公众的利益表达机制,给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服务,建立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林业移动会议。包括移动会议和移动访谈交流。移动会议将多媒体会议系统与虚拟现实技术相结合,利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空间上的扩展,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局部会场合成为一个所有与会终端都能够感知与交互的虚拟会议空间,提高会议成员的群组感知程度和交互深度。

移动访谈交流通过网络连接会议接口,实现同时参加多个点到点会议和多点会议,并在参与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林业移动办文。

包括智能文档管理,智能搜索技术,智能匹配筛选,智能会务总结,掌上智能写手。

智能文档管理具有文字存储和语音转换功能,能够实现对各种电子文件自动分类保存并进行加密,确保使用安全。

智能搜索技术采用垂直对象搜索技术,搜索指向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并将各个页面中的相关信息按照用户的需求集合成一个完整的项目,提高智慧化和实用性。智能匹配筛选通过分类技术,从不同的网页中将搜索的结果提取出来,按照需求提供应用。智能会务总结采用利用移动设备端或芯片植入方式,进行智能分类记录和总结。

掌上智能写手是在数据库基础上,利用网络与掌上终端进行连接,根据内容选择文件格式生成报告文章。

林业移动党务。

林业移动党务以资讯门户为智慧党建信息展现的载体,采用网页版和手机客户端以及微信公众号3种方式进行资讯的分发,通过消息推送机制实现资讯实时推送,让广大用户第一时间了解党务工作内容。采用电脑、手机、自助终端3种渠道,结合O2O理念,实现组织生活线上线下同时开展。

通过多维度、多渠道动态采集各种信息,采取图形化方式直观展现党组织分布、党员分布、流动党员分布,为党建管理和组织决策提供切实有效的数据依据。

(二)扎实推动林业移动业务。

林业移动业务包括移动资源监管、移动营造林管理、移动灾害监控与应急管理、移动林权综合监管、移动林农信息服务等,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与林业业务的深度融合,实现林业业务的高效智慧管理。

移动资源监管。

通过使用卫星遥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条码、电子围栏、红外感应等技术,以统一的林业资源空间分布信息为基础,充分利用多维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地图等技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控系统,依托现有互联网平台,实现对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的移动式管理和“全方位”、“全动态”监测,提供从宏观到微观多级林业资源分布信息。

移动营造林管理。

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使用移动装置设备对涉及林木种苗生产和营造林计划管理、调查设计、审批、进度管理、验收等进行全面管理。

借助于地面调查或遥感图像数据,将林地变化情况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用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及时对林地的动态变化过程做出反映,为科学分析林地增减原因、掌握征占林地的用途和林地资源消长提供依据。

移动灾害监控与应急管理。

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灾害的在线监测,增加监测灾害种类,扩大监测范围,形成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实现对灾害的全天时监控,信息的随时随地访问,信息主动推送等功能。

通过移动互联网,完善灾害预警和风险监测信息网络,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交换标准,推进区域灾害预警等信息公开,提升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重点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移动林权综合监管。

通过林权基础信息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查询、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系统建设,建立全国性的林权交易平台,实现林地、林木、股权、债权、项目工程和林业技术等项目统一挂牌,交易会员、经济会员和中介会员统一在线服务,方便林农能随时随地获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信息,提供公开、公正、全程监管的林权交易平台。

移动林农信息服务。

根据林农的特点和技术水平,结合移动通讯技术,建立面向林农的决策一体化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智能测土配方系统、专家移动视频指挥系统、基于VR的林农教育培训系统、移动网络服务平台为林农提供林业科学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保险信息、各种政策法规信息、教育培训信息和生活娱乐信息。

通过技术创新驱动林农信息服务发展,给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

(三)积极推进林业移动服务。

建立林业移动应用服务平台,嵌入各种移动终端和信息渠道,向使用者推送林业产品、旅游资源、文化活动等最新动态,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林业信息,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移动林产品服务。将因特网、移动通信技术及其他信息处理技术结合,利用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及穿戴式设备,实现随时随地、线上线下的林产品监测分析、商贸活动和服务,便利地进行B2B、B2C或C2C的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

移动森林旅游服务。依托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植物园、树木园、野生动物园、林业观光园等生态旅游地,与移动互联技术相结合,开拓更广阔的森林旅游服务平台,利用智能移动终端提供各类森林旅游掌上服务,满足公众对森林旅游的多样化需求。

移动社区服务。依托移动通讯网络,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公益服务、市场运营”的基本思路,实现林业社区餐饮、住宿、交通等资源的高度整合、统一接入、实时互动、协同合作,促使社区内部资源高效流通,满足移动端用户对林业社区资源信息的实时掌握和利用。

移动文化服务。借助移动互联应用的多元化、人性化、智慧化、交互性和便利性等特点,开发林业移动应用系统,通过微视频、趣味动漫、H5页面和虚拟现实等多种形式以及“三微一端”等多种渠道,展现丰富的林业文化内容,形成全方位的林业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林业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林业现代化的关键性手段,各地各单位需要提前谋划,按照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思路和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力量,组织、管理、协调林业移动互联网建设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撑。

以林业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林业建设实际为依据,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目标,切实增强林业移动互联网相关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等要求,逐步完善有关制度,适时出台一些指导、扶持和激励政策,并为林业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鼓励科技创新。

树立全方位创新理念,塑造自上而下的创新意识,博采众长,形成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增强林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通过不断的技术更新,推动林业移动互联科学有序发展。

(四)落实经费保障。

加强国家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联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关于林业移动互联网的相关政策资源,将林业移动互联网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之中,

以重大林业建设项目,带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移动互联网的资金投入,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经济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收社会投资,构建多元移动互联网投入机制,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五)强化智力建设。

大力培养能够适应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型人才,以人才成长推动林业移动互联网建设的跨越,实现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与政府、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产业联盟的合作,完善林业移动互联网产业人才支撑体系。

做好面向各层级、各领域的林业移动互联网业务培训,形成一支相对稳定、业务精干的专业人才队伍,保障林业移动互联建设健康发展。

(六)确保应用安全。

加快构建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林业移动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林业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监控体系。

结合林业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和工程建设,研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林业移动互联网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标准,满足全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0月23日

标签: 林业 移动互联网 指导意见
上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下一篇: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网络信息法相关文章: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广〔20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4-11阅读:81标签: 监管 网络直播 营销活动

  •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3-2-22 【发文号】国信办发文 〔2021〕 3号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

    时间:2023-11-24阅读:197标签: 网络直播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3-2-22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侵...

    时间:2023-11-24阅读:136标签: 网络侵权 举报

  •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1-9-17 【发文号】国信办发文〔2021〕7号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 【法规来源】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9/202109/t20210929_56818...

    时间:2022-03-05阅读:157标签: 互联网 信息服务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0-4-28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号】工信部信发〔2020〕67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规来源】http://www.mi...

    时间:2020-05-24阅读:178标签: 大数据

  •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6〕2794号 【颁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

    时间:2018-05-21阅读:222标签: 电子商务 指导意见 诚信建设

  • 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信部清[2008]81号 【颁布时间】2008-2-14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部清[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

    时间:2018-04-27阅读:233标签: 电信 管理 指导意见 资费

  •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46号 【颁布时间】2015-6-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时间:2018-06-18阅读:168标签: 电子商务 指导意见 跨境

  • 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78号 【颁布时间】2015-10-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时间:2018-06-05阅读:191标签: 电子商务 意见 农村

  • 关于推动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6-11-22 国家邮政局关于推动邮政业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快...

    时间:2018-06-17阅读:242标签: 电子商务 指导意见 邮政 农村

热门内容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
  •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主
  •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

最新资讯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