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网络信息法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8-04-24 10:19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7-10-30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第三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属地从业人员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更新、调整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签: 互联网 信息 新闻 服务单位 内容管理 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
上一篇: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网络信息法相关文章: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网信办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09日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时间:2024-06-21阅读:146标签: 互联网 弹窗信息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文时间:2024年6月12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经2023年12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务会会议...

    时间:2024-06-21阅读:77标签: 网络暴力 网络信息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9年1月10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

    时间:2024-04-18阅读:166标签: 管理规定 信息服务 区块链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2年6月27日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经2022年6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

    时间:2024-04-18阅读:219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用户 账号信息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

    时间:2024-04-18阅读:227标签: 互联网 管理规定 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发文单位:银保监会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7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

    时间:2024-03-15阅读:168标签: 保险 ​互联网 业务监管

  • 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按照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安排,中央网信办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

    时间:2023-12-13阅读:174标签: 信息 短视频 导向不良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 发布时间:2023年3号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

    时间:2023-12-13阅读:213标签: 个人信息 标准合同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3-2-22 【颁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侵...

    时间:2023-11-24阅读:136标签: 网络侵权 举报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2-25 【发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法规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3/t20230320_353974.html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4阅读:132标签: 互联网 广告

热门内容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
  •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
  •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主
  •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

最新资讯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