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1-21 22:12 ad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3.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标签: 民事纠纷 垄断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3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时间:2025-03-15阅读:148标签: 适用法律 民事纠纷案件 预付式消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时间:2024-06-24阅读:205标签: 民事纠纷 垄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22年6月13日 发文号:法释〔202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时间:2024-03-17阅读:136标签: 民事纠纷 案件 适用法律 森林资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时间:2021-01-21阅读:691标签: 民事纠纷 网络 域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时间:2021-01-21阅读:430标签: 民事纠纷 信息网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

    时间:2021-01-21阅读:355标签: 著作权 民事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时间:2021-01-21阅读:275标签: 商标 民事纠纷

  •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1-01-21阅读:211标签: 商标 民事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1-01-21阅读:268标签: 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时间:2021-01-18阅读:247标签: 民事纠纷 企业改制

热门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民法典合同编最新司法解释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