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治安管理处罚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ESG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法律书籍资料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6-04-14 21:27 admin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6年1月5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标签: 医疗保险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网站资料仅作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不对相关决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