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治安管理处罚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8-02 16:23 admin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六条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
 
(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五)原告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请求不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标签: 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没有了

司法解释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3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时间:2025-08-02阅读:80标签: 执行 案件 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7月31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时间:2025-08-02阅读:193标签: 劳动争议 案件 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5-04-25 发布文号:法释〔2025〕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

    时间:2025-05-02阅读:122标签: 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 侵犯知识产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28日 发布文号: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

    时间:2025-04-26阅读:197标签: 适用法律 拍卖 扣押 船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3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时间:2025-03-15阅读:198标签: 适用法律 民事纠纷案件 预付式消费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5日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时间:2025-01-18阅读:245标签: 刑事案件 袭警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发文号: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时间:2024-11-19阅读:349标签: 刑事案件 判决 裁定 拒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1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4-10-01阅读:147标签: 赔偿 药品 食品 惩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9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

    时间:2024-10-01阅读:218标签: 刑事案件 洗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时间:2024-06-24阅读:214标签: 民事纠纷 垄断

热门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