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2018-06-07 09:41 admin
【颁布单位】劳动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5-29
 

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资产净值的,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没有超过其资产净值的剩余资产,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五条 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优惠政策,其所得及形成的资产,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或租凭费,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九条 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应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由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该资产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日常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好本行业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

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凡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管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阻挠、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服务 企业 规定 就业 劳动 产权
上一篇: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下一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社会法相关文章: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颁布时间】2024-11-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公告2024年...

    时间:2024-11-24阅读:128标签: 旅客运输 数字化 民航 电子发票

  • 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颁布单位】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颁布时间】2024-10-31 【发文号】民发〔2024〕52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民政部 商务部 国...

    时间:2024-11-22阅读:114标签: 老年人 养老服务 生活品质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

    时间:2024-04-14阅读:78标签: 互联网 宗教 管理办法 信息服务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3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2月2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

    时间:2024-04-14阅读:83标签: 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 运营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4-11-15 【发文号】人社部发〔2024〕84号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

    时间:2024-12-10阅读:272标签: 就业援助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年1月8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

    时间:2024-04-08阅读:99标签: 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许可 人员资格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08阅读:191标签: 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

    时间:2024-04-08阅读:168标签: 管理办法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时间:2024-04-08阅读:167标签: 管理办法 干部 退休 离休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时间:2024-04-08阅读:63标签: 管理办法 退休职工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

最新资讯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