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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2025-05-26 22:02 admin
发布时间:2025-5-19
发布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一条 为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领域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召开交流会商会,就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解决。
 
第三条 联合建立完善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评估激励等制度,强化数智赋能,提升协作效能。
 
第四条 联合推动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确保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劳动用工合规建议、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 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协同力度,深化检察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衔接协作,加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仲裁建议书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建议书的联动,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健全“商、调、裁、诉、援、执”全链贯通的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一)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联合会商研判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发现、排查劳动领域风险隐患,协同处置有关舆情和群体性事件;
 
(二) 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裁调对接机制向基层延伸,推动矛盾纠纷“应调尽调”;
 
(三) 畅通调、裁、审衔接,高效化解劳动争议;
 
(四) 加大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力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实行“应援尽援”;
 
(五) 推进劳动争议信息数据共享,发挥热线受理诉求和收集线索作用,为开展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研判预警,防范化解重大矛盾风险赋能。
 
第七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依法管理水平,强化规范用工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制定和推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示范文本(指引)。
 
第八条 联合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发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视察调研、界别协商、专题协商、提交社情民意等途径,围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言献策。
 
第十条 聚焦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和新就业群体权益维护,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
 
(一) 推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建立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协商机制;
 
(二) 推动规范平台企业制度规则和算法,推动制定符合平台用工特点的行业劳动标准,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 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推动解决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 指导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反映渠道,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损申诉救济机制。
 
第十一条 联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阵地建设:
 
(一) 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打造具有劳动争议咨询、协商、调解、仲裁、检察、审判、援助等功能的“一体化”“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二) 指导在企业集中、劳动者密集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楼宇)等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及工会入驻或者联合多方入驻的法律服务站点等;
 
(三) 推进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等设立工会法律服务站点,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 指导具备条件的工会驿站、“司机之家”、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建立(流动)调解室、流动仲裁庭、巡回审判点等,融合推进“15分钟法律服务圈”建设,推动劳动争议就地快速解决;
 
(五) 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壮大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队伍。建立健全同堂培训机制,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专项培训,提升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劳动者 合法权益 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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