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6-29 07:49 admin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9〕118号
【颁布时间】2009-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华侨回国内就业和发展。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国内就业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有关规定,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华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由于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影响了华侨的参保。为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二、首次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见附件)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做专门的参保标识。

三、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在境外居住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社会保险待遇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境外居住的华侨应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居住国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的公证、认证等证明。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华侨参保的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针对华侨参保的实际,改进管理服务方式,调整和优化经办规程,及时提供业务查询服务,方便华侨办理参保等手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华侨在国内参保社会保障号码由中国国家代码(CHN)、有效护照号码组成。中国国家代码和护照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一、中国国家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即“CHN”。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二、社会保障号码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三、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护照号码中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例如(在我国工作持有效护照,护照号码为G01234567的华侨,其社会保障号码为:CHN0G01234567。)

四、数据库对华侨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

五、华侨在国内连续参保期间,其社会保障号码不变。期间护照号码发生改变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华侨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标识,对参保人员的护照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参保华侨本人办理终止在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内就业并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5日
标签: 社会保险 通知 就业 华侨
上一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法相关文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4-11-15 【发文号】人社部发〔2024〕84号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

    时间:2024-12-10阅读:272标签: 就业援助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1995年8月24日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

    时间:2024-04-05阅读:169标签: 社会保险 审计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9年7月23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

    时间:2024-04-05阅读:55标签: 社会保险 档案管理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6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时间:2024-04-05阅读:129标签: 社会保险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19年11月29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5阅读:124标签: 社会保险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发文单位:民政部 发文时间: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

    时间:2024-04-04阅读:200标签: 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 管辖具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全文(最新版)

    【颁布时间】2023-8-16 【发文号】令第765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4-04-13阅读:192标签: ​社会保险

  •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3-26 【发文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

    时间:2023-11-26阅读:140标签: 残疾人 优惠政策 就业保障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1-17 【发文号】人社部令第49号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

    时间:2023-11-23阅读:158标签: 保险 举报 监督 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70号 【颁布时间】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时间:2022-04-28阅读:239标签: 就业促进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

最新资讯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