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24-04-08 22:59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09年6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处置 生产安全 报告 事故信息
上一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下一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社会法相关文章: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1年5月4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

    时间:2024-04-10阅读:82标签: 管理办法 监测 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

    时间:2024-04-08阅读:178标签: 罚款 处罚 事故 生产安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

    时间:2024-04-08阅读:119标签: 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 生产 安全事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时间:2006年8月22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于修...

    时间:2024-04-08阅读:88标签: 监测 疫情 传染病 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报告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0年1月18日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

    时间:2024-04-07阅读:170标签: 管理办法 发布 农业 植物 疫情报告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

    时间:2024-04-07阅读:136标签: 处理规定 调查 船舶 渔业 报告 安全事故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发文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时间:1995年6月14日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定期报告 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

    时间:2024-04-05阅读:170标签: 核燃料 循环设施

  •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发文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时间:1995年6月14日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

    时间:2024-04-05阅读:67标签: 营运单位 研究堆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2003年10月8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

    时间:2024-04-05阅读:143标签: 专项规划 审查办法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2011年4月18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时间:2024-04-05阅读:185标签: 环境事件 信息报告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