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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5-05-03 08:12 admin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统一正确适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助力案件繁简分流,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符合自治区高院当年公布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条【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标的额的确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明确标的额,标的额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内。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标的额计算减半收取。
 
第四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五条【小额诉讼程序的除外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
 
(四)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案件;
 
(五)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七)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八)涉及集团诉讼或众多当事人权益纠纷且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立案和审判的衔接】以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七条【答辩期和举证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答辩状。
 
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第八条【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九条【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条【审理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简式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诉讼费负担、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裁判文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四条【程序的转换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通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认为案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除外情形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出受理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程序转换前诉讼行为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当事人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十六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引导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调判结合】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适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与全区开展的巡回审判相结合,利用巡回审判的网、点、车建设平台,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调解、就地执行,以立审执“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高效解纷需求。
 
第十八条【案件统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案号按照现行方式编列,但应当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统一标注“小额诉讼程序”,便于司法统计。
 
第十九条【信息的发布】自治区高院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按年度定期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标的限额。
 
第二十条【实施办法的时效】本办法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按照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内高法发[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标签: 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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