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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57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579条实务要点速览
1. 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 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履行不能":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存在客观上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没钱"为由免除支付义务。
3. 与违约金、利息的关系:债权人可同时主张继续履行(支付本息)和违约金(580条后及合同编违约责任规则),逾期还可主张利息损失。
4. 请求方式:可协商催告、发函催收,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支付并申请强制执行。
5.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对方说没钱就不还了"——错,金钱债务须实际履行。误区二:认为"只能起诉不能催"——错,催告函是常用前置手段。误区三: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也没事"——错,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民法典第57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第579条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109条。原《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该条是原《合同法》第107条的“继续履行”责任在给付义务为价款或者报酬时的具体化。但是价款或者报酬只是金钱债务的一种,所以为了增强该条的普遍意义,《民法典》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张为价款、报酬、租金、利息以及其他金钱债务,从而使该条成为《民法典》第179条、第577条的“继续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领域的具体化。
民法典第579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本条是继续履行责任在金钱债务时的具体化。金钱债务指的是债务人以给付一定货币作为给付内容的债务,包括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本条规定的意义在体系上来看,最重要的是与下一条也就是《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形成对应。原因在于金钱债务以支付货币为给付内容,而货币的特性在于高度流通性和高度可替代性,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不会出现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前述内容都是基于金钱债务的基本属性所作的通常解释,并非绝对没有例外。金钱债务有时也会出现履行代价过高等问题,所以《民法典》第580条的除外情形在金钱债务领域是否有类推适用空间是值得详细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条只是说金钱债务“可以请求其支付”并没有设置例外,表明通常情形下没有例外,但是本条也没有从反面明确绝对不存在例外情形。
适用指引
本条的适用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例外或者哪些情形下构成例外,所以本条的“适用指引”部分合并进了《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指引”部分。
民法典第579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对方拖欠货款不还,能起诉要求支付吗?
答:能。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问:债务人说"没钱还"就不用还了吗?
答:不可以。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起诉取得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问:可以同时要本金和利息吗?
答:可以。逾期未付的可主张逾期利息;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依约主张违约金(过高可请求调整)。
问:欠款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超过后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可能丧失胜诉权;期间有催收、还款等中断事由的,时效重新计算。起诉前注意保留催收证据。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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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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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年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第五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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