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050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105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1050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后男女双方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民法典第1050条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9条规定。1950年原《婚姻法》并未对结婚后双方互为对方家庭成员进行明确规定。
1980年原《婚姻法》为破除旧婚姻风俗的影响和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该法第8条中规定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从立法目的看,意在提倡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解决当时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困难。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延续了1980年原《婚姻法》的规定,其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相较于1980年原《婚姻法》规定,该条删除了“也”字,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观念和原则。
民法典第1050条条文解读
本条为不完全条文,属于说明性质的法条。登记结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体现。
在旧婚姻制度和习俗的影响下,婚后一般是女方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而男方到女方家庭生活的,被称为“入赘”,往往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倡导男女平等,男方到女方家不应当受到歧视,应改变旧风俗。
1980年原《婚姻法》新增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对破除旧婚姻制度和传统风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后,应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家庭地位平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受到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依照约定,可以选择去何处生活,既可以到自己的住所组建家庭,也可以一方进入另一方家庭中,成为其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