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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2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2-10 19:14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1042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1042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42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条文演变

 
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早在1950年原《婚姻法》中即有所体现。

1950年原《婚姻法》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在1980年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本条延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性规定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第1042条条文解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禁止性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人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买卖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项特征。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买卖婚姻多体现为贩卖女性或把女性身体当作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多体现为女方以索要巨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

(二)禁止重婚

禁止重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体现。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登记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者,法律明令禁止,不仅会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非法同居行为也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等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适用指引

 
一、严格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给付彩礼的民间习惯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的给付与否以及给付数额的确定一般与当地风俗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

彩礼又称为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未被法律明文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当事人借缔结婚姻的手段,达到索取财物目的的行为。

正确区分二者,可从给付方是否自愿进行分析: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是男女双方或其家庭的自愿馈赠,属于赠与;而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是违背缔结婚姻对方当事人意愿,以缔结结婚为手段,强迫对方支付一定金额财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彩礼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区分同居关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此处所指的同居关系,是指非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关系,同居关系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应予禁止。
 
三、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稳定生活的情形。

该种情形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与其他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重婚不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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