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4-03-26 11:23 admin
发文单位:发改委
发文时间:2015年2月17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监督 电力 安全生产
上一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下一篇: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金规〔2025〕11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金规〔202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

    时间:2025-04-14阅读:68标签: 保险 监督管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金发〔2025〕1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5〕15号...

    时间:2025-04-14阅读:176标签: 金融资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财 政 部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财会〔2024〕27号 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 以下简称自律监督)是注 册会计师协会...

    时间:2025-02-09阅读:100标签: 注册会计师 协会 自律 监督工作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规〔202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时间:2025-01-18阅读:226标签: 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

  •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铁路局 【颁布时间】2024-9-26 【发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 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

    时间:2024-11-17阅读:232标签: 铁路内燃机车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

    时间:2024-06-22阅读:143标签: 电力市场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01年1月15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

    时间:2024-04-10阅读:133标签: 管理办法 监督 拍卖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3年7月18日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时间:2024-04-10阅读:213标签: 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5年4月22日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时间:2024-04-10阅读:72标签: 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9年7月3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时间:2024-04-10阅读:142标签: 管理办法 监督 节能 特种设备 高耗能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