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22-07-12 11:00 admin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力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标签: 增值税 产品 ​电力
上一篇:​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下一篇:​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

    时间:2025-03-04阅读:202标签: 软件 召回 准入 汽车产品 智能网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时间:2024-12-25阅读:237标签: 增值税 增值税法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颁布时间】2024-11-29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和...

    时间:2024-12-09阅读:287标签: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进境物品 征收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

    时间:2024-11-19阅读:192标签: 加工 贸易 保税货物 边角料 残次品 副产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2024-10-9 【发文号】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 各...

    时间:2024-11-17阅读:97标签: 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颁布时间】2024-10-1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

    时间:2024-11-17阅读:155标签: 电动自行车 行业规范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 发布时间:2002年4月29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

    时间:2024-04-11阅读:155标签: 管理办法 农产品 无公害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时间:2024-04-10阅读:91标签: 实施办法 管理条例 召回 汽车产品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间:2024-04-10阅读:94标签: 管理办法 认证 有机产品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时间:2024-04-10阅读:149标签: 管理办法 监督 产品防伪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