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2-07-11 13:15 admin
发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商务部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执行等由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作为承办机构负责。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由商务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列明案件基本情况、立案调查过程、查明事实及证据、违法行为性质、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方式、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商务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一)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包括:
 
(一)处罚事项是否属于商务部职能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研究后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按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承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制作听证笔录,法制机构应对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将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和《案件调查报告》按第十二条规定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经商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承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承办机构拟当场作出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承办机构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商法字〔2019〕6号)同时废止。
标签: 行政处罚
上一篇:​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下一篇: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颁布时间:2025-1-17 发文号:证监会令第225号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经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

    时间:2025-01-18阅读:120标签: 行政处罚 证监会 裁量基本规则

  •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2-01-14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2022-01-1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公布 2022-03-01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

    时间:2024-04-05阅读:99标签: 行政处罚 听证

  •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 发文时间:1997年5月19日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1997年5月1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发布 自1997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

    时间:2024-03-26阅读:141标签: 行政处罚 煤炭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最新修正版)

    【颁布时间】2023-5-16 【发文号】工信部令第61号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

    时间:2023-11-28阅读:324标签: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颁布时间】2023-4-11 【颁布单位】水利部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

    时间:2023-11-26阅读:219标签: 行政处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4年3月27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3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5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时间:2024-04-09阅读:114标签: 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 裁量权

  •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年5月12日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2年5月12日商务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

    时间:2022-07-11阅读:196标签: 行政处罚 ​商务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发布机构: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对外贸易...

    时间:2022-07-09阅读:125标签: 行政处罚 走私 企业 经营许可 国际货运代理 贸易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