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23-12-05 23:06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委令第15号
【颁布时间】2001-11-7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文)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标签: 价格欺诈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经济法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价监[2015]1382号 【颁布时间】2015年6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各省、...

    时间:2018-11-11阅读:419标签: 价格欺诈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