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7-23 08:04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颁布时间】2017-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情况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税优识别码

保单生效日期

年度

保费

月度

保费

本期扣除金额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等申报表一并报送。

一、所属期: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二、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情况
填写涉及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的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信息。
三、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申报表上载明的明细信息保持一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3.保单生效日期: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
4.年度保费:填写保单载明的年度总保费的金额。
5.月度保费:按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6.本期扣除金额:扣缴申报和按月自行申报时,月度保费大于200元的,填写200元;月度保费小于200元的,按月度保费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时,年度保费金额大于2400元的,填写2400元;年度保费小于2400元的,按实际年度保费填写。

 
标签: 个人所得税 公告 商业健康保险
上一篇: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6日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

    时间:2025-03-01阅读:196标签: 个人所得税

  •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时间:2024-12-17阅读:208标签: 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颁布时间】2024-10-1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

    时间:2024-11-17阅读:155标签: 电动自行车 行业规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1-06-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

    时间:2024-04-20阅读:164标签: 企业所得税 征管口径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5-06-24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时间:2024-04-20阅读:90标签: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 征收管理

  •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11-08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

    时间:2024-04-20阅读:209标签: 税前 研发费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发文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 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时间:2024-03-31阅读:68标签: 标识 预包装食品 生产日期 保质期 标签

  •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6-28 【发文号】公告〔2023〕75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75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

    时间:2023-12-01阅读:175标签: 出口 保税仓 监管仓库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3-26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

    时间:2023-11-26阅读:136标签: 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 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3-26 【发文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23-11-26阅读:139标签: 企业 物流 优惠政策 大宗商品 仓储 城镇土地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