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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

2025-06-14 09:16 admin
发布单位: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8日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

食安办发〔2025〕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巩固近年来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防控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全面加强农业、工业、海关源头治理,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使用监管,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和标准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业态、重点地区,加强全面风险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要强化协调联动,健全部门间、区域间协同机制,风险排查要切实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线上线下全主体,案件查处要深挖细查,向上查清源头、向下追查去向,切实强化跨区域、跨业态监管合力。要做到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强化风险排查和分析研判,加大重大案件查办、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督促广大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实现打建结合,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规范一批重点品种、清理一批违法产品,选树一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实现标本兼治,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三前”)环节使用具有防腐、保鲜功能的农药监管,开展相关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依法监督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得流入下游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餐饮服务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
 
(二)加强进口产品监管。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加大对进口食品添加剂未如实申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未被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对进口食品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合格评定,对合格评定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严格处置。(海关总署)督促进口商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等信息。(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业产品监管。加强相关化工产品、工业原料生产行业管理。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所列的非食用物质,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落实管理规定,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显著标示“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等警示语,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防控相关化工产品、工业原料流入食品领域风险,严厉打击化工产品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
 
(四)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化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要求,指导各地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风险排查,清理不符合许可制度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撤销、注销、吊销违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和技术指标组织生产,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标明复配保水剂、复配防腐剂、复配着色剂等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与下游食品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各类违法主体。(市场监管总局)
 
(五)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监管。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风险排查,对网络平台、各类市场、商超等线上线下渠道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供货者名称等相关信息,严禁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销售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完整真实展示产品标签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依法查处销售“三无”产品、虚假标注生产者信息产品、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等违法行为,清理下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的产品。加强对入网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抽查抽检,依法查处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非食品原料、饲料添加剂等宣称为“食用”“食品级”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
 
(六)规范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开展食品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突出问题整治,依法严查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以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植物油、饮料、复合调味料、淀粉及淀粉制品为重点品种,督促生产企业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原料控制、投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注。对监督抽检发现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的企业加强核查处置,全面核查生产过程,查清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的原因。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和贮存运输条件,降低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求。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市场监管总局)
 
(七)规范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进货查验,不得购买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倡导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食品添加剂产品,以及在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香料或香精等行为,严厉打击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
 
(八)全面加强社会共治。督促指导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企业作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引导行业企业切实落实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添加的使用原则。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与监督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谣言治理。及时发布政策宣传、标准解读、典型案例、科普常识、消费提示等信息,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认识食品添加剂。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企业内部吹哨人反映问题线索,鼓励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热线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投诉举报。(各部门分工负责)
 
(九)完善制度机制。开展食品添加剂销售监管等立法调研,推动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法规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研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动态调整机制》,健全食品添加剂品种动态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强化部门间会商机制,定期通报研判食品添加剂风险问题,强化协调联动。健全区域间案件协查机制,强化跨区域违法行为查处,对违法主体实施线上线下跨部门协同监管。(各级食安办牵头,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十)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完善食品用香精等非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带入管理。研究明确预拌粉、半成品、提取物、新食品原料等非传统类别产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适用问题,完善监管执法依据。研究完善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排查整治
 
各部门组织对本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和本条线相关风险问题开展排查清理,摸清底数、梳理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和纠正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二)突出问题治理
 
各部门在集中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深挖细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采取针对性措施,规范一批重点品种、清理一批违法产品。
 
(三)完善制度机制
 
各部门结合问题治理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总结经验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选树一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四、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监管资源,凝聚治理合力。各省级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及时进行工作调度,推动综合治理行动走深走实。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分类指导、挂牌督办,督促各地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向全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加强治理成果转化、制度固化。综合治理工作成果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标签: 综合治理 食品添加剂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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