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24-04-05 09:17 admin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02-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02-16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2016-05-01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标签: 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
上一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下一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金规〔2025〕11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金规〔202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

    时间:2025-04-14阅读:68标签: 保险 监督管理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7日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号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

    时间:2025-03-21阅读:211标签: 管理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财办会〔2025〕14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时间:2025-03-21阅读:191标签: 代理记账 行业管理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9日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财金〔2025〕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时间:2025-03-04阅读:102标签: 担保 融资 管理办法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6日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

    时间:2025-03-01阅读:196标签: 个人所得税

  •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 管理办法 金规〔2024〕2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

    时间:2025-01-18阅读:144标签: 清算 金融机构 衍生品 交易保证金

  •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27日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金规〔202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

    时间:2025-01-08阅读:236标签: 管理办法 银行 数据安全 保险机构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25日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7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

    时间:2025-01-03阅读:218标签: 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 合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

    时间:2024-11-19阅读:224标签: 海关 保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

    时间:2024-11-19阅读:192标签: 加工 贸易 保税货物 边角料 残次品 副产品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