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京监发〔2023〕1号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监委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是市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政协委员,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市级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中央驻京单位代表,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委市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市监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续聘人员已经过考察程序,可不再另行考察;
(三)市纪委市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及时向市监委通报有关情况,市监委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任职期间接受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各区监委、市监委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
(三)参与市监委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内部督导工作;
(四)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加市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参与市监委组织的政策法规说明、宣传引导、舆情处置等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建议;
(八)办理市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市监委和各区监委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市监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市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三)参加市监委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监委同意,不对具体案件开展监督,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厅是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应建立下列机制:
(一)统筹谋划机制。每年年初制定特约监察员工作计划,对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通报交流机制。定期开展走访或者组织交流会,市纪委市监委相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纪检监察工作有关刊物、资料,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收集意见、建议。
(三)协调保障机制。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研究室等相关部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重要会议或者监督检查、内部督导、调查研究等活动;市纪委市监委法规室、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征求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重要文件、监察建议的意见、建议;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通过机关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为特约监察员搭建宣传平台。
(四)受理反馈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台账,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联系指导机制。强化对全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厅会同组织部做好特约监察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二)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三)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四)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市监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市监委按规定核报。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监委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2日印发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京监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