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北京地方法规 >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2024-04-15 10:12 admin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
 
(四)有稳定的气源;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
 
第八条 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
 
(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
 
(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二)为其他容器充气;
 
(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
 
(六)在站内修车、洗车。
 
第十条 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机构和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规定 车辆 清洁燃料 加气站
上一篇: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下一篇: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北京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
  •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 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最新资讯

  •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
  • 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
  •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全
  •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