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会判死刑吗:一罪该死,合并后吸收执行死刑
数罪并罚会判死刑吗?答案是肯定的。若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依照吸收原则,其他较轻刑罚被死刑吸收,只执行死刑,不会出现"死刑加有期徒刑"的叠加。本文围绕...
【摘要】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它要同时满足“同一行为人、数个相互独立且各自成罪的犯罪行为、法律要求合并而非择一重”三个前提。并且,数罪可能在判决前查清、执行中发现漏罪、执行中又犯新罪三种时点被触发,对应刑法第69、70、71条。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讲清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

一、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先看清三个前提
二、触发情形一:判决宣告前就查实数罪(第69条)
三、触发情形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第70条)
四、触发情形三: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第71条)
五、哪些情形“不并罚”
要先回答“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得先排除掉那些看起来像数罪、其实不并罚的情况。
并罚的前提有三条:
第一,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同一个被告人;
第二,是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每一个都单独构成犯罪;
第三,法律要求把这些罪合并执行,而不是只挑一个重罪来处理。
三条缺一不可。
比如同一个人既偷又抢,两件事彼此独立、都够罪,这才谈得上并罚;如果是一个行为同时碰了好几个罪名,那往往按一罪或从一重,不并罚。
最常见的一种,是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时就把被告人干的几桩罪一并查实,法院在同一份判决里逐一定罪量刑后合并执行。这就是第69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人已经判了、甚至已经坐了一段牢,才发现他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别的罪没被追究。这时要对漏罪另行判决,再和原判“先并后减”地合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真实案例中,内蒙古乌海市中院(2025)内03刑终5号丁某义诈骗案就是典型。丁某义犯诈骗罪一审判3年2个月、罚金2万;同时发现其此前在集宁区法院因另一起诈骗被判3年、罚金3万(漏罪)。二审依第70条先并后减并罚,决定执行4年6个月(另案已执行刑期计入),罚金5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现”指对漏罪立案侦查并列为犯罪嫌疑人,不以法院作出漏罪判决为准,即便前罪已执行完毕,也不影响并罚。这正是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种。
第三种情况是,人还在服刑,又犯下新罪。这时要用“先减后并”:把前罪没执行完的刑期,和新罪的刑期合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湖北省十堰市中院二审(2018)陈某诈骗案也体现了漏罪规则:陈某原犯招摇撞骗罪判8个月,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还犯诈骗罪(漏罪)。二审纠正原审未并罚,对诈骗罪判5年4个月,与原罪8个月依第70条先并后减并罚,决定执行5年6个月。这说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必须与原判先并后减并罚,不能漏掉。而如果在服刑期间犯的是全新罪行,则落到第71条“先减后并”的轨道上。
要特别区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等,通常按一罪或从一重处理,不数罪并罚。比如为诈骗而伪造公文,可能被吸收或择一重,未必并罚。所以“数罪”必须是真正相互独立的数个行为,这是判断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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