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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2017-06-13 22:32 admin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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