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会见一次大概多少钱|2026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全解析
上海律师会见一次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无政府统一定价,单次会议常见2000—5000元,资深刑辩团队报价可能更高;亦可按诉讼阶段打包,费用须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摘要:临刑会见,是指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最后一次会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制度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安排。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制度沿革、申请主体、操作程序、实务要点等角度,系统解读临刑会见制度。

一、什么是临刑会见
二、法律依据:从“可以准许”到“应当安排”
三、谁有权申请临刑会见
四、临刑会见的程序如何操作
五、特殊情形下的会见安排
六、实务要点: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七、典型案例分析
八、常见问题解答 FAQ
临刑会见,又称刑前会见,是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最后一次会面。这是死刑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人道主义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司法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临刑会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在生命即将终结的最后时刻,给予罪犯与亲人告别的机会,满足基本的人性诉求。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减少罪犯及其近亲属对社会的抵触情绪,钝化严厉刑罚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刑罚执行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尺。
临刑会见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可以准许”到“应当安排”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早期规定:“可以准许”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其中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1998年的相关解释沿用了这一规定。此时,“可以准许”的措辞意味着法院拥有裁量权,并非强制性要求。
(二)2007年:转变为“应当准许”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此,临刑会见从法院“可以”裁量的事项转变为“应当”保障的权利。
(三)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临刑会见制度,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四)2019年: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临刑会见制度最权威、最全面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临刑会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现行规定,临刑会见的申请主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死刑罪犯本人
罪犯本人是临刑会见权的首要主体。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有法定义务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二)罪犯的近亲属
罪犯的近亲属同样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
(一)法院的告知义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如果罪犯因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对依法享有的会见权不知悉,法院的告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罪犯申请会见的程序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近亲属申请会见的程序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如果罪犯拒绝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罪犯的意愿,不进行强制安排。
(四)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形
如果罪犯拒绝会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拒绝会见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一)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这是法释〔2019〕12号新增的规定,在此之前,法律对近亲属以外亲友的会见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二)会见未成年子女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三)通过录音录像留下遗言
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当面会见的罪犯及其亲属,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情感表达途径。
(四)会见地点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一)会见应当及时安排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会见。实践中,由于死刑执行工作重大敏感,涉及面广,一些地方曾存在安排会见仓促或流于形式的问题。法释〔2019〕12号明确要求“及时安排”,有助于保障会见权的实质落实。
(二)会见人员应遵守规定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实施威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这既是对程序规范的监督,也是对各方权益的保障。
(四)死刑复核阶段不能会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临刑会见发生在死刑执行阶段,而非死刑复核阶段。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罪犯尚不能与近亲属进行临刑会见。
案例一:吴谢宇案——罪犯放弃会见权
2024年1月3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吴谢宇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吴谢宇可以申请会见亲属,但吴谢宇未提出申请。
案例启示:临刑会见是权利而非义务。罪犯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罪犯明确放弃会见,人民法院尊重其意愿,不进行强制安排。但法院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必须履行。
案例二:曾成杰案——未安排会见引发争议
2013年,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其女儿一直为其奔走申诉,但曾成杰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能见上最后一面。该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对临刑会见制度落实情况的反思。
案例启示:临刑会见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法院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如果法院未尽到法定职责,可能导致罪犯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释〔2019〕12号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程序、堵塞漏洞。
问1:临刑会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吗?
答: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均享有申请临刑会见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和安排。
问2:临刑会见必须安排吗?
答:罪犯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问3:临刑会见可以见哪些人?
答:首先是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
问4:临刑会见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命令后、正式执行死刑前安排。死刑复核阶段不能进行临刑会见。
问5:如果罪犯拒绝会见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罪犯的意愿,不进行强制安排。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问6:临刑会见可以见未成年子女吗?
答:可以,但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如果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本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法律法规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案件的处理请以司法机关的裁判为准。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前往当地司法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