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
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
被拘留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
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
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执行中适用拘留和拘传适用效果比较
如果仅仅从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上看,拘留要严厉得多,其威慑力也大得多。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从适用效果上看,拘传有更多优势。
由于拘留的严厉性,对被执行人来讲,一旦采取拘留,除非符合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就不能再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可以说是穷尽了最后的手段,作为执行威慑力的作用荡然无存。
很多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如果没有在被拘留期间履行债务,就不再畏惧强制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就无法发挥作用。
而拘传看似力度不大,但是由于拘传可以反复适用,对被执行人在内心造成的影响更大,而且拘留的威慑力始终存在。
对被执行人而言,这种反复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比一次严厉的拘留,更难以承受。
如果只有一次拘留,知道的人很少,被执行人可以做很多遮掩,对其无视法律尊严,不讲信用的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
但如果反复适用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其社区或者单位反复出现,就容易形成舆论力量,对被执行人无疑形成多次的心理强制,更容易促成其履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拘传的效果明显地好于拘留。
由于司法理念的转变,很少适用拘留,大力提倡实践拘传的做法,执结率为83%(不包括中止案件),被执行人谈“拘传”而色变,执行难得以破解,司法的权威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