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时,并非所有遗嘱都同等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本文将详细解析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则,结合具体情形和法条依据,帮助读者理解如何确定多份遗嘱中的有效遗嘱。

目录
一、公证遗嘱不再“独大”:效力优先规则的变革
二、多份遗嘱冲突时: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认定
三、不同形式遗嘱并存:效力比较与认定要点
四、特殊情形下多份遗嘱的效力判断
五、总结:理性看待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公证遗嘱不再“独大”:效力优先规则的变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形式中具有优先效力。即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这一规则旨在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公证程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这一规则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例如,遗嘱人可能因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到公证机构变更公证遗嘱,导致其真实意愿无法得到及时体现。为了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它是遗嘱人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就应当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二、多份遗嘱冲突时: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认定
当遗嘱人留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确定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是关键。这里的“最后一份”不仅指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更重要的是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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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顺序的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应当明确、具体。如果遗嘱上注明的日期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辅助认定,如证人证言、遗嘱订立时的相关记录等。例如,若遗嘱人先后订立了两份自书遗嘱,一份注明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另一份注明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2024年3月15日的遗嘱在时间上更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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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一份遗嘱在时间上是最后的,但如果它存在形式不合法、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受胁迫或欺骗、遗嘱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遗嘱被篡改或伪造等情形,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应当向前寻找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例如,若遗嘱人在2024年3月15日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但该遗嘱未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这份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看2023年5月10日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若有效则以该份遗嘱为准。
三、不同形式遗嘱并存:效力比较与认定要点
当多份遗嘱形式不同时,如何认定其效力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不同形式遗嘱在订立时的要求不同,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也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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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同时订立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在确认两份遗嘱订立时间先后的情况下,还需审查两份遗嘱是否符合各自的形式要件。例如,若自书遗嘱时间在后,但未签名,而代书遗嘱时间在前,但见证人中有一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这两份遗嘱都存在形式瑕疵。此时,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哪份遗嘱的瑕疵对效力的影响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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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若遗嘱人订立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在内容相抵触时,同样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例如,若打印遗嘱时间在后,但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而录音录像遗嘱时间在前,但录音录像中未清晰记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这两份遗嘱都可能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需要进一步审查其他相关证据和遗嘱情况。
四、特殊情形下多份遗嘱的效力判断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多份遗嘱的效力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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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订立多份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又订立了新的遗嘱,一般情况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订立的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人此时已经无法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并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例如,遗嘱人在2023年订立了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2024年因突发疾病导致精神失常,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又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此时,2024年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仍应以2023年的自书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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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与变更: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撤销或变更之前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明确表示撤销之前的遗嘱,那么之前的遗嘱将失去效力。例如,遗嘱人在第一份遗嘱中指定将房产留给儿子,之后又订立了第二份遗嘱,明确表示撤销第一份遗嘱,并将房产留给女儿。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五、总结:理性看待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遗嘱的形式、时间顺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应当谨慎订立遗嘱,确保每一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对于继承人来说,当面临多份遗嘱时,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确定最终的遗产分配方案,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