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部分一审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3-20 施行日期:2015-03-2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
时间:2026-08-05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11-20 施行日期2014-11-2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8-01 施行日期2015-08-0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9-30 施行日期2015-09-3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案...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11-23 施行日期2015-11-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1-19 施行日期:2017-01-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