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保候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申请取保候审需具备实质条件(符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四类情形)与形式条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等)。累犯等一般不适用。本文从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不适用的情形、提高获批可能四方面,说明申请前应准备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实质条件
二、取保候审的形式条件
三、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四、如何提高取保候审获批可能
五、取保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申请取保候审,首先要满足实质条件,即符合《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类情形之一: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简言之,核心判断是刑罚轻重与社会危险性两项。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才具备申请取保的前提。
除实质条件外,还须满足形式条件。一是提供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取保时应责令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不得同时并用。二是保证人合格:依第六十九条,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三是保证金合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起点为一千元,由决定机关依案情确定。四是遵守义务的能力:被取保人须能接受监管、随传随到。形式条件齐备,申请才具可操作性。
并非所有嫌疑人都可取保。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适用,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通常不予取保候审。此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或证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往往被认定为社会危险性高而不予准许。办案机关会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前科、取保后风险等评估。理解这些排除情形,有助于客观判断申请前景。
要提高取保获批可能,应围绕降低社会危险性组织材料。第一,由辩护人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情形;第二,提供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纽带等证明,说明不致脱逃;第三,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谅解,体现悔罪;第四,对患病、怀孕等特殊情形附医疗证明;第五,选配合格保证人或备足保证金。同时,在依法提请批捕前的期限内尽早申请。材料越充分,越易说服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若办案机关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经评估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随着案件证据、情节变化,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仍可重新提出取保申请,并附具新的从宽材料,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问:取保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类情形之一,核心看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采取取保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问:没有钱交保证金还能取保吗?
答:可以。法律提供保证人保证方式,只要找到符合第六十九条条件的保证人,无需交钱也能取保候审。
问:有固定工作和住房重要吗?
答:重要。固定住所与收入是判断不致脱逃、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获批可能。
问:哪些人一般不能取保?
答:累犯及可能实施新罪、毁证串供、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社会危险性高的,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问:怀孕一定能取保吗?
答:怀孕且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可以取保,但是否准许仍由办案机关综合案情判断,并非绝对。
问:申请取保要交什么材料?
答:一般包括书面申请、无社会危险性说明、住所与收入证明、保证人资料或保证金准备,特殊情形附医疗等证明。
问:拘留后多久内申请取保最好?
答:越早越好,尤其在提请批捕前的期限内提出,更易在批捕前变更强制措施。
问:辩护人申请和家属申请有区别吗?
答:主体不同但都可提出;辩护人更熟悉法律与案情,申请文书更具针对性,实践中采纳率通常更高。
· 实务提示:先判断是否符合第六十七条情形,再准备材料,避免无的放矢浪费宝贵时机。
· 实务提示:保证人务必四项条件全具备,否则易被驳回,临时更换会影响申请进度。
· 实务提示:把无社会危险性这一证明做扎实,是说服办案机关的核心抓手。
· 如对本篇涉及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或量刑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由家属向办案机关、看守所或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了解进展,以个案事实与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嫌疑人,家属提交医疗证明后,办案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有多次前科的嫌疑人,因社会危险性较高,办案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申请未予准许。
【总结】取保候审的条件分为实质与形式两方面。实质上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类情形之一,核心是刑罚较轻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形式上是提供合格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有固定住所与监管条件。累犯及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申请时应围绕降低社会危险性组织材料,尽早由辩护人提出,并配合退赔、谅解、医疗证明等。准确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才能有的放矢地准备申请,提升获批概率。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现行有效 | 第六十七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八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五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九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