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核心条文为第33条(委托辩护)、第34条(告知义务)、第39条(会见通信)、第40条(阅卷)、第44条(执业禁止),共同构成会见权框架。 目录:
本文法律依据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为准,裁判口径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核心条文梳理: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讯问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只能委托律师;
第三十四条——办案机关应告知委托辩护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同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持三证要求会见看守所在48小时内安排,不被监听,国安、恐怖活动犯罪侦查期需许可;
第四十条——审查起诉起可阅卷;
第四十四条——禁止帮助串供毁证等。
上述条文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共同搭建会见权制度。
案例一(会见权保障类,据检察机关、看守所公开通报整理):某地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以“办案机关未通知”为由拖延安排。
驻所检察室发现后,依法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法定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该案被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公开,重申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刚性要求,律师遇拖延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工作部门投诉维权。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只知39条不知33/34/40/44条;
二是把需许可范围记错(如重大贿赂)。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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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33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三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四十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四十四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