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看守所家属会见每月次数由看守所规定,常见1—2次(按监室或身份证尾号排期);律师会见不受“每月几次”限制,按需预约即可。 目录:
本文法律依据均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为准,裁判口径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

一、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与律师会见“按需预约”不同,家属会见通常由看守所在每月初公布排期,按被会见人监室或家属身份证尾号分配具体日期,常见每月1—2次,部分看守所对远途家属适当放宽。
律师会见不受此频率限制,凭三证预约后通常工作日即可安排(《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家属务必查当月官方排期,避免超次数白跑。
案例一(会见权保障类,据检察机关、看守所公开通报整理):某地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以“办案机关未通知”为由拖延安排。
驻所检察室发现后,依法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法定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该案被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公开,重申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刚性要求,律师遇拖延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工作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三(行政拘留会见类,据公开报道整理):被拘留人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其近亲属在拘留所规定的会见时间携带身份证件申请会见,拘留所查验身份后安排在专门会见室面对面会见。
该案例说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性质不同,被拘留人依法享有会见亲属的权利,会见安排由拘留所依规办理,与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则有明显区别。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在看守所一个月会见几次”,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以为律师会见也受“每月几次”限制;
二是未查当月家属排期白跑。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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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看守所条例 | 1990年施行 | 第二十八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