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监管场所一般不在律师会见室安装可实时监听谈话内容的录音设备;但为安全管理可能装有视频监控(非监听谈话),且律师私自录音录像亦不被允许。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吗”要区分“监控”与“监听”。
法律明确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第三十九条),即办案机关、监管场所不得窃听谈话内容。
实践中,会见室多装有视频监控用于安全巡视,但这是画面巡查而非对谈话内容的录音监听;
少数地区为留痕可能全程录音,但依法不得作为监听辩护内容的手段。
律师自身也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外传,以免触碰保密与执业纪律红线(《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案例二(执业纪律类,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开通报整理):某地一名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擅自将手机带入会见室并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提供便利,后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被责令整改。
该案例提示,会见有严格的纪律红线,违规传递物品、泄露案情或帮助串供,不仅面临停业、罚款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律师会见有监控录音”,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误以为会见室装有窃听谈话的录音设备;
二是不知律师擅自录音录像外传同样违规。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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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三十八条 |
| 3 | 看守所条例 | 1990年施行 | 第二十八条 |